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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10月29日19:00,至少300名律師、律所人員、人權捍衛者和家屬被約談、傳喚、限制出境、軟禁、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或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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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10月29日19:00,至少300名律師、律所人員、人權捍衛者和家屬被約談、傳喚、限制出境、軟禁、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或失蹤

 

分類統計(律師/其他):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為變相秘密拘押):25人(11/14)

監視居住:1人(1/0)

刑事拘留/逮捕:4人(0/4)

刑事強制措施不明:2人(2/0)

強迫失蹤:4人(1/3)

軟禁:1人(0/1)

限制出境 :24人(15/9)

被短暫拘留/強制約談/傳喚 (已獲釋/現平安):255人(124/131)

*註:其中14人同時被歸類在兩個分類;1人同時被歸類在三個分類

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以下個案已為變相秘密拘押)[1]【24人】

律師 11 人

  1. 王宇 (北京,鋒銳所,7月9日04:00被帶走,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辯護律師於9月21日赴天津市河西分局再次要求會見,瞭解基本案情,要求和王宇通信,警方均予拒絕,後律師到檢察院控告,並收下控告材料,9月28日,文 東海接到檢察院電話已正式受理控告。10月23日,辯護律師李昱函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出以下意見:儘快依法安排會見;向辯護律師介紹案情;告知具體辦案人員;向家屬送達通知書;立即告知監視居住地點;告知王宇的身體健康狀況;敦促王宇儘快給李昱函律師回信;立即返還包蒙蒙留學護照並解除對包濛濛的控制。10月23日,辯護律師李昱函到河西檢察院舉報控告科,被告知檢察院已對律師提出的控告予以立案,並會根據河西分局的報告作出處理決定。已逾113天。)
  2. 包龍軍 (王宇丈夫,北京,7月9日03:00開始未能聯絡,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尋釁滋事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8月28日警方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為由不准予律師會見,10月28日律師要求會見被當局以“沒有接到上面通知”不安排會見。同日,辯護律師呂洲賓請趙旭轉交致包龍軍的一封信。已逾113天。)
  3. 王全璋(北京,鋒銳所,7月 10日13:00開始未能聯絡,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尋釁滋事罪」被刑拘,其北京住所8月5日被公安搜查;8月31日律師獲知強制措施由刑事 拘留變更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0月16日辯護律師到檢察院提出控告,並向河西分局再次提出書面會見申請、瞭解案件情況函,並讓其轉交給王全璋的第二封 信。10月28日律師對天津市河西公安分局提控告已獲正式受理。【截至10月28日 律師兩次會見申請,未被准許;兩次要求瞭解案件情況,未給答覆;兩次致信全璋,是否轉交不明;中秋家屬郵寄的月餅被原封不動退回;家屬至今未接到指定監視 居住通知。】已逾112天。)
  4. 劉四新 (北京,鋒銳所行政助理,因審判不公被除牌,7月10日08:45開始未能聯絡,後得知被刑拘在天津河西看守所。9月17日其律師被通知已轉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地點不明。9月18日確定為「尋釁滋事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已逾112天)
  5. 謝遠東 (北京,鋒銳所實習律師,7月10日被從家裏帶走,同日被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逾112天)
  6. 李春富 (北京,李和平律師之弟,8月1日約2200被天津警方抄家帶走。9月15日律師被告知李春富已被監視居住,但地點不明。10月23日已提交書面會見申請,天津河西分局至今未予回復。電話聯繫分局主管領導,其稱這是北京警方交辦的,他們無權決定,尚需北京的上級發話。已逾90天)
  7. 周世鋒 (北京,鋒銳所,7月10日07:30被帶走,被刑拘 。8月14日當局以“周世峰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不准予律師會見。9月24日得知轉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逾112天)
  8. 隋牧青 (廣東廣州,7月10日23:40 被帶走,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逾112天)
  9. 謝陽 (湖南,7月11日05:40被帶走,未能聯絡,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擾亂法庭秩序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0月29日,辯護律師從家屬處得知,長沙國保劉姓副支隊長稱“謝是中央辦的案子,請律師沒有用,案子還沒有結果。”已逾111天)
  10. 張凱(北京,8月25日和其助手劉鵬深夜在浙江溫州市被抓捕, 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被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0月09日溫州市公安局第三次出具《不准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理由仍然是會見「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10月17日淩晨張凱在北京的住所遭到溫州警方搜查,臨走時員警稱通知妹妹張豔當天下午兩點到北京朝陽區平房派出所作一份筆錄;同時家屬被警方威脅不准在網上發佈案件消息。對於辯護律師控告溫州市公安局拒絕告知辯護律師已經查明的犯罪的主要事實,溫州市檢察院書面答覆稱,已於年10月26日口頭通知溫州市公安局予以糾正。但目前溫州市公安局尚未糾正,尚未向辯護律師告知案情。已逾66天)
  11. 黃力群 (北京,鋒銳所,7月10日 08:30開始未能聯絡,曾有傳出被刑拘的消息,後據律師表示已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逾112天)

 

其他6人

  1. 趙威 (又名考拉,北京,李和平律師助手,7月10日17:00被帶走,先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刑拘在天津河西看守所。8月14日得知罪名變更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9月17日被轉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0月20日趙威生日,其母親在天津河西區看守所要求給她送衣服和見面均被拒絕,當她問道趙威到底犯了何罪時,趙旭回復稱:“你沒看央視新聞嗎?7月12、13號,還有河南法院門前的聚集事件。”。已逾112天 )
  2. 高月 (北京,李和平律師助理,7月20日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逾102天)
  3. 勾洪國  (又名戈平,天津人,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天津國保帶走,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監視居住,但地點不明。8月24日當局修改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2015年10月25日,辯護律師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保障律師會見權,立即安排原告與勾洪國先生會見;並保障律師通信權,立即告知原告勾洪國先生的羈押地點;同時要求賠償有關損失。(2)2015年10月28日,辯護律師請趙旭轉交致勾洪國的一封信。已逾112天)
  4. 劉永平 (又名老木 ,北京,7月10日確認被捕,8月4日家屬收到通知書,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0月20日,辯護律師到河西分局預審支隊查詢案件情況。警方回覆因7月底左右發現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目前不允許會見。已逾112天)
  5. 胡石根(北京,7月10日開始失蹤,律師多次在其戶籍所在地轄區北京市西城區德外派出所報案要求對胡的失蹤啟動調查,至10月初已三次交涉,對方答覆仍沒有找 到。10月28日律師核實得知其於7月11日涉嫌罪名「尋釁滋事罪」被刑拘,8月7日增加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0月 28日律師於天津河西看守所申請會見被要求等待通知。)
  6. 林斌(望雲和尚,福建,7月10日中午在四川成都機場被帶走,其主持的寺廟福建九仙禪寺7月9日被查抄,其母8月16日被強行帶離該寺,8月28日確認被天津警方以「尋釁滋事罪」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逾112天)

 

溫州教案8人

  1. 劉鵬(浙江溫州,8月25日和張凱律師深夜在浙江溫州市被抓捕, 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被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10月22日辯護律師收到溫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准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10月28日律師向溫州市公安局申請要求儘快安排會見劉鵬,或將相關已查明的主要事實告知辯護律師。已逾66天)
  2. 方縣桂(浙江溫州,8月25日和張凱律師深夜在浙江溫州市被抓捕, 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被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刑拘。九月底變更措施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10月27日,辯護律師律師第三次提交會見申請,目前未有答覆。已逾66天)
  3. 黃益梓(浙江溫州,9月11日被警方帶走,其後家屬收到溫州巿甌海區公安分局的監居通知書,指他涉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9月24日被轉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至今律師不准會見。10月8日家屬嘗試到甌海區公安分局送明信片及衣服均被拒收。已逾49天)
  4. 程超華(浙江溫州,9月18日被警方帶走,家屬10月20日 收到甌海區公安局的通知書,內容為程超華被監視居住,多加一條涉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之前收到寄的通知書為「非法經營罪」及「涉露國家機密罪」。律師申請會見被拒絕。10月20日家屬嘗試到看守所送衣服,得知丈夫已被轉走。已逾42天)
  5. 張崇助(浙江溫州,9月8日晚從上海返回溫州的途中失蹤,9月25日家屬收到當局的通知書,被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以「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逾52天)
  6. 張制(浙江溫州,9月7日被溫州警方帶走,被處行政拘留5天後再被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逾53天)
  7. 周劍(浙江溫州,8月26日被警方帶走。溫州市公安局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將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逾65天)
  8. 程從平(浙江溫州,8月26日被警方帶走。溫州市公安局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將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逾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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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2]【1人】

律師 1 人

  1. 陳泰和教授 (廣西,7月13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拘,先被羈押於桂林三看,7月16日下午首次會見律師覃永沛,後不再允許會見。至8月13日轉至家中監視居住,律師無法獲知案情,通信需要批准。陳和其太太名下的所有銀行帳號遭查封。現涉及指控為「尋釁滋事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職務侵佔罪」。9月13日之後可以與外界聯繫。已逾10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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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逮捕[3]【4人】

其他 4人

  1. 王芳 (湖北武漢,7月28日上耿彩文家被帶走,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行政拘留15天;8月8日轉為刑拘。現羈押於武漢第一看守所。於9月15日下午律師被告知已經批准逮捕。逾94天。)
  2. 尹旭安  (湖北武漢,7月28日被抄家帶走,以涉嫌「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後再加長10天。8月20日被轉刑拘,現被拘留在湖北大冶看守所。9月26日家屬收到批准逮捕通知書。已逾94天)
  3. 吳淦(又名屠夫,北京,北京鋒銳所行政人員,維權人士,5月20日因在南昌抗議江西高院不讓參與「樂平冤案」律師閱卷,而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行政拘留10 天。5月27日被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和「誹謗罪」,遭福建警方刑事拘留。7月3日被廈門市檢察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尋釁滋事罪」批准逮捕,辦案機關為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9月28日得知,已從福建省福清市永泰看守所轉移至其他地點。吳淦的父親6月25日被再次以「職務侵佔罪」刑事拘留。10月22日,燕薪律師再次到思明分局要求告知羈押地點,警方回復稱「根據法律規定來辦」,未有告知。同日,辯護律師再次向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提交 《會見申請書》,要求立即安排會見吳淦並及時告知案件相關資訊。已逾163天)
  4. 翟岩民(北京,於6月15日因山東濰坊徐永和案被山東省濰坊巿公安局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事拘留。期間警方要求翟岩民妻子寫保證書不接受媒體採訪被她拒絶及強迫其搬家。已逾1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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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不明【2人】

律師 2 人:

  1. 李和平 (北京,7月10日14:00 被警方帶走,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9月11日天津市河西分局預審支隊王警官接收律師提交的律師手續,並表示他們是辦案單位。 家屬和辯護律師多次控告天津警方非法抓捕、秘密偵查未果。10月26日,維權律師和維權人士陪李太太慶祝李和平的生日。已逾112天)
  2. 謝燕益 (北京,7月10日下午約談,12日早上被帶走,中午被抄家,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已逾1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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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失蹤【5人】

律師 1人:

  1. 李姝雲 (北京,鋒銳所,7月10日11:30被警方帶走,失蹤。已逾112天)

 

 

其他4 人

  1. 王芳 (北京,鋒銳所會計,7月10日08:30開始失蹤,已逾112天)
  2. 胡石根 (北京,7月10日開始失蹤。律師在戶籍所在地轄區北京市西城區德外派出所報案,要求對胡的失蹤啟動調查,至今已經三次交涉,對方答覆仍是沒有找到。年10月28日,辯護律師鄭湘從趙旭處獲知,胡石根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辦理,胡於7月11日被刑拘,8月7號變更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涉嫌罪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尋釁滋事。同日,辯護律師鄭湘提交會見申請,並請趙旭轉交致胡石根的一封信。10月29日,辯護律師李柏光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會見申請。已逾112天)
  3. 唐志順(又名草根,北京,10月6日 在雲南與緬甸接壤處猛拉市的華都賓館8348房間被身穿緬方員警衣服人員帶走,10月9日 其北京住址被查抄。10月23日律師前往天津市公安局河西看守所瞭解案件,被告知「沒有關在這」, 在預審支隊被告知「沒查到該案件」。根據警方出示的扣押手續上所顯示的資訊,唐志順涉嫌的罪名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已逾24天)
  4. 幸清賢(四川,10月6日 在雲南與緬甸接壤處猛拉市的華都賓館8348房間被身穿緬方員警衣服人員帶走,10月8日其在成都市住址被內蒙興安盟公安局委託成都公安局金牛分局北巷子派 出所查抄,共計被抄臺式電腦一台,聯想筆記型電腦一台,微型攝像機兩個,光碟十張,私人名片一盒。10月21日律師前往內蒙古興安盟烏蘭浩特興安盟公安分 局瞭解案件,被告知「幸清賢案是公安部統一指揮,該案公安部已指定移交天津警方。」2015年10月21日晚10點,成都員警到冉彤律師家中找到其妻子進行談話,要求做好冉彤律師的思想工作,並要求其儘快回來,否則對其採取措施。 10月23日律師前往天津市公安局河西看守所瞭解案件,被告知「沒有關在這」, 在預審支隊被告知「沒查到該案件」。已逾2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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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禁【1人】

其他1人

  1. 包卓軒(又名包蒙蒙,北京,2015年10月6日在雲南與緬甸接壤處猛拉市的華都賓館8348房間被帶走。10月12日親友稱包卓軒被軟禁在內蒙古外婆的家裡。已逾2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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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 【24人】

律師15人

  1. 張慶方 (北京,許志永辯護人,8月3日準備和女兒及朋友的孩子從首都機場飛去美國,被攔截,理由是接北京公安局通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2. 梁小軍 (北京,8月20日欲帶妻兒經由日本赴美學習訪問,在首都機場被攔截,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3. 蔡瑛 (湖南,李和平律師辯護人,8月17日欲從長沙飛往台灣被攔截,被告知北京公安局指示他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4. 斯偉江 (上海,8月11日在浦東機場被北京市公安局限制出境)
  5. 李方平 (北京, 7月下旬在廣東深圳福田口岸被攔截,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6. 李國蓓(北京,9月6日 北京機場被攔截,禁止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7. 陳建剛(北京,9月6日,北京機場被攔截,禁止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8. 陳武權 (廣東深圳,8月16日在羅湖口岸被攔截,理由是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9. 燕文薪(北京,8月21日在深圳羅湖口岸被限制出境)
  10. 葛永喜(廣東,9月5日 下午從深圳福田口岸準備出境前往香港,被邊檢工作人員告知:北京市公安局以葛永喜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限制其出境。)
  11. 劉正清(廣東,9月6日 中午 深圳福田口岸被攔截,以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限制其出境。)
  12. 龐琨(廣東,9月8日從羅湖到香港被限制出境,理由是北京市公安局通知出境會危害國家安全)
  13. 葛文秀(廣東,10月12日上午從廣州東站坐廣九直通車去香港旅遊,邊檢時被告知不能出境,稱是接到北京市公安局通知。 )
  14. 王全平(廣東,9月8日經珠海拱北口岸準備送兒子去澳門讀研究生,在驗通行證時被攔截,出入境工作人員表示是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總隊,在7月6日限制出境,理由是出境可能影響國家安全。)
  15. 黃思敏(湖北,9月6日 黃思敏準備從武漢去香港,但在機場被邊檢攔下,工作人員稱"北京市公安局說你可能危害國家安全"。)

 

 

其他 9 人

*1號人士同時被歸類在其他分類

  1. 包卓軒(又名包蒙蒙,王宇兒子,北京)
  2. 蘇楠(北京,8月10日在北京機場被限制出境)
  3. 向莉 (北京,7月16日被禁止出境)
  4. 于合金律師孩子 (北京,于合金為鋒銳所律師,其孩子在上海讀大學,8月2日和同學隨老師前往牛津做交換生,在機場被攔截,理由是可能危害到國家安全)
  5. 李和平律師兒子  (北京,15歲,8月17日在鄭州辦理護照,顯示由北京公安局發出的限制出境標注)
  6. 李和平律師女兒  (北京,5歲,8月17日在鄭州辦理護照,顯示由北京公安局發出的限制出境標注)
  7. 劉亞傑女兒(廣東,8月份,港澳通行證被當局強行剪毀。)
  8. 馮正虎(上海,10月6日在上海浦東機場準備前往日本探親被攔截,被邊檢工作人員告知:北京市公安局以馮正虎出境可能危害國家安全,限制其出境。)
  9. 劉曉原律師兒子(江西南昌,原定出國深造,於10月15日 被南昌市公安局拒絕辦理護照,員警說是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總隊封鎖以致不能辦理)
 

[1]監視居住:此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4、69、72-75條內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刑事訴訟法》第73條列明:「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根據我們過去的經驗,此種強制措施十分容易滋生酷刑。

[2]參考註釋(1)

[3]刑事拘留: 此處所列名單均被刑事拘留。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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