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5年12月30日18:00,至少316名律師、律所人員、人權捍衛者和家屬被約談、傳喚、限制出境、軟禁、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或失蹤
316名受影響人士的分類統計(律師、律師助理、律所人員/其他)(316人名單下載PDF):
-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已為變相秘密拘押):21人(13/8)
- 監視居住:1人(1/0)
- 刑事拘留/逮捕:8人(1/7)
- 刑事強制措施不明:3人(2/1)
- 強迫失蹤:4人(1/3)
- 軟禁:1人(0/1)
- 限制出境 :30人(21/9)
- 被短暫拘留/強制約談/傳喚 (已獲釋/現平安):266人(126/140)
*注:其中16人同時被歸類在兩個分類;1人同時被歸類在三個分類。
36名仍處於羈押或失蹤狀態的律師及維權人士(個案詳細資料下載PDF 個案一覽表下載EXCEL):
- 律師:14名;律師助理:2名;律所人員:2名;維權人士:18名
- 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20人
- 獲知羈押地點:2人
- 家屬收到通知書:14人
- 獲准與律師會見:1人
- 獲准與外界通信:1人
- 律師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0人
- 失聯/羈押/監視期限:85日- 224日
*注:僅包括目前仍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處於強迫失蹤狀況的律師及維權人士。另,709之前抓捕的,但與“709大抓捕”密切相關的吳淦、翟岩民、張皖荷、劉星、李燕軍、姚建清案亦包括在此。
具體名單:
14名律師:
1.王宇(女)2.包龍軍3.王全璋4.劉四新5.李和平6.謝燕益7.周世鋒8.黃力群9.隋牧青10.謝陽11.李春富12.謝遠東13.李姝雲(女)14.張凱
2名律師助理:
1.趙威(考拉)(女)2.高月(女)
2名律所人員:
1.王芳(女)2.吳淦(屠夫)
18名維權人士:
1.勾洪國(戈平)2.劉永平(老木)3.林斌(望雲和尚)4.尹旭安5.胡石根6.王芳(女)7.幸清賢8.唐志順9.翟岩民10.張衛紅(又名張皖荷)(女)11.劉星(又名老道)12.李燕軍13.姚建清(女)14.黃益梓15.張崇助16.張制17.程從平18.嚴曉潔
本周進展(2015.12.19-2015.12.30):
王宇律師:
- 2015年12月24日,辯護律師李昱函到河西檢察院和天津市檢察院索要控告結果。二級檢察機關仍然以公安還沒給他們答覆為由,讓律師等候。
- 2015年12月24日,辯護律師李昱函到河西分局刑事偵查大隊預審支隊與趙旭見面,並提交附有7項要求的《會見介紹信》,對方回復稱“聽說王宇這個案子基本上有結果了,到1月10日就會通知你了。”
- 2015年12月24日,辯護律師李昱函第六次再去天津見到趙旭時,其稱不清楚是否已經寄給王宇父母通知書。
- 2015年12月25日,包龍軍母親對辯護律師李昱函透露:包蒙蒙被安排到小姨家住,對面房間住的是國保,任何去小姨家的人都需要先登記,經向上級請示後才能決定是否允許。每天上學亦有專門警車接送,同時由員警和小姨陪同。
- 就天津市河西區政府駁回資訊公開的覆議申請一事,因天津市河西區法院將辯護律師文東海的起訴狀郵寄退回,2015年12月27日,文東海律師向其上級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2015年12月28日,辯護律師李昱函電話詢問12月24日再次要求會見的要求專案組是否已答覆,趙旭稱本週五會郵寄不准予會見的決定。
- 2015年12月30日,辯護律師李昱函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控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在辦理王宇刑事案件中長達半年時間裡剝奪辯護律師會見權、通信權、案件知情權嚴重違法行為,以及天津河西檢察院、天津市檢察院在處理控告事項中的瀆職違法行為。因最高檢和公安部均在開會,未能提交控告。
包龍軍(律師,王宇律師的丈夫):
- 2015年12月25日,包龍軍父母對辯護律師李昱函透露:因兒子被抓、無人幫忙翻身,只得雇傭一名護工幫忙照顧身患腦出血後遺症、癱瘓的包龍軍父親,但經濟拮据。
王全璋律師:
- 2015年12月21日,辯護律師王秋實和余文生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履行職責要求書》,要求其糾正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在本案當中的違法行為,並將糾正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
- 因要求公安部公開指定天津公安局管轄決定書的資訊公開申請被拒絕公開,2015年12月28日,王全璋太太李文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 2015年12月28日,辯護律師王秋實郵寄給天津市財政局的資訊公開申請被拒收。
隋牧青律師:
- 2015年12月22日,辯護律師冉彤收到廣州市公安局的資訊公開回復:您申請的資訊不屬於政府資訊。
謝陽律師:
- 2015年12月28日,長沙市檢察院控告處告知辯護律師張重實已將案件轉偵監處,與偵監處聯繫稱將在查明後答覆。
李春富律師:
- 2015年12月25日,辯護律師高承才到天津河西看守所要求會見李春富,辦案人員聯繫後回復稱最好聯繫趙旭。後與趙旭見面,趙旭告知:再有15天左右,可以不受任何阻礙地會見。儘管李春富不是7月10日被監視居住的,但是,一樣會有結果。要求其出具《公安部的管轄決定書》,對方回復稱“這也不可能是公安部指示,沒見到。”
謝遠東律師:
- 2015年12月25日,辯護律師劉榮生到河西分局與趙旭見面,遞交了手續和申請書,要求會見、提供辦案單位及人員資訊、提供謝遠東通訊位址。對方回復不允許會見。
高月(李和平律師助理):
- 2015年12月30日,辯護律師王飛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控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在辦理高月刑事案件中長達5個月剝奪辯護律師會見權、通信權、案件知情權嚴重違法行為,以及天津河西檢察院、天津市檢察院在處理控告事項中的瀆職違法行為。因最高檢和公安部均在開會,未能提交控告。
幸清賢:
- 2015年12月25日,辯護律師高承才到天津河西看守所要求會見幸清賢,對方查詢後稱沒有登記,沒聽說過這個人的情況,也許趙旭知道。趙旭稱,他沒見過幸清賢,現在由誰負責,他不清楚。
唐志順:
- 2015年12月21日,辯護律師覃臣壽向公安部、天津公安局、內蒙古興安盟公安局提交《基於人性人道人權的申請》,提出四點要求:1、書面告知律師(家屬)唐志順被關押於何處,辦案部門及人員、涉嫌罪名等;2、保障律師能夠與唐志順會見及通訊;3、保障其身體健康、能夠持續提供有效藥物治療甲亢,提供足夠衣物禦寒,保障其足夠睡眠及食物;4、書面保證其不受到刑訊逼供等酷刑對待、不被強迫失蹤等。
- 2015年12月28日,辯護律師覃臣壽到天津市河西看守所要求會見唐志順,經員警查詢後告知唐沒有關押在該看守所。
- 2015年12月29日,辯護律師覃臣壽到興安盟檢察院控告公安局長違法扣押唐志順電腦和拒不告知唐關押地點,檢察院工作人員說公安局違法不歸他們管,拒不接收控告材料。隨後律師通過快遞分別郵寄控告書給興安盟檢察院和內蒙古檢察院。
- 2015年12月29日,唐志順母親和妹妹到朝陽區檢察院控告常營派出所違法扣押電腦之事,檢察院拒絕接收材料,口頭告知回去等消息。
- 2015年12月29日,辯護律師覃臣壽到興安盟公安局,核驗證件的員警看到是唐志順的律師後通報給領導時非常緊張,說你們辦的案件律師來了。後有領導模樣的人來索取授權委託書和律師證影本,要求律師回去等消息。下午興安盟公安局來電告知,唐志順不歸他們管並且涉及國家秘密,隨即掛斷電話。
18名仍處於羈押狀態或失蹤狀態的律師/律師助理/律所人員:
14名律師: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鋒銳)/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2015年8月7日律師得知)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9日04:00被帶走, 8月7日律師得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7月15日,李威達和馮延強律師到天津河西分局法制大隊、刑警大隊、禁毒大隊等部門詢問王宇律師等律師下落,被告知,沒有王宇律師案。)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2015年12月1日,辯護律師李昱函、文東海再次到河西分局向趙旭支隊長要求專案組立即回復律師在此前提出的六要求。趙旭說通知家屬那項可能已經郵寄到王宇丈夫的父母家中了,李昱函律師糾正他說王宇丈夫的父母家沒有收到通知,而且直接郵寄到內蒙王宇的父母家。隨後將王宇父母親地址給了趙旭。2015年12月24日李昱函律師第六次再去天津見到趙旭時,其稱不清楚是否已經寄給王宇父母通知書。)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辯護律師於2015年8月5日、9月21日兩次書面要求會見,河西分局均出具不准予律師會見決定書。)(2015年12月1日,辯護律師文東海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會見申請,要求儘快安排律師會見。)(辯護律師李昱函收到河西分局於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不予會見決定書。)(2015年12月24日,辯護律師李昱函到河西分局刑事偵查大隊預審支隊與趙旭見面,並提交附有7項要求的《會見介紹信》,對方回復稱“聽說王宇這個案子基本上有結果了,到1月10日就會通知你了。”)(2015年12月28日,辯護律師李昱函電話詢問12月24日再次要求會見的要求專案組是否已答覆,趙旭稱本週五會郵寄不准予會見的決定。)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辯護律師於2015年9月21日要求瞭解基本案情,接待人以“不是辦案人、不瞭解情況”為由拒絕。)(2015年12月1日,辯護律師文東海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申請,要求告知具體經辦人員,並有經辦人員向律師介紹已查明的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預審支隊隊長趙旭稱已將辯護律師李昱函致王宇的信轉交專案組,但至今都未收到回復。)(2015年12月1日,辯護律師文東海再次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申請,要求王宇書面確認本人的委託,並回復李昱函律師的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2015年8月12日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意見書,辦案機關於8月13日簽收,但至今未予答覆,早已超過3日法定答覆期限)
- 失聯期限:174日
- 家屬/其他相關人士遭遇:(1)2015年7月,16歲兒子包蒙蒙被警方傳喚4次,護照被收繳未能出國讀書,被警方威脅不能為父母聘請律師。(2)包蒙蒙於2015年10月6日在雲南與緬甸接壤處猛拉市的華都賓館8348房間被帶走,失聯6日後,被證實現已被警方軟禁在內蒙古姥姥家中。(3)悉尼先鋒報記者探訪包蒙蒙未果後,被內蒙古警方帶到警察局限制自由7小時,後被遣返回北京。(4)2015年12月25日,包龍軍母親對辯護律師李昱函透露:包蒙蒙被安排到小姨家住,對面房間住的是國保,任何去小姨家的人都需要先登記,經向上級請示後才能決定是否允許。每天上學亦有專門警車接送,同時由員警和小姨陪同。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1)2015年8月14日,律師向辦案機關提交《關於王宇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及要求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變更強制措施並依法安排律師會見的法律意見書》。(2)2015年8月20日,辯護律師要求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公開王宇是否受到天津大爆炸事件影響的相關資訊。2015年9月8日,天津公安答覆稱:不存在、不屬於。文東海律師于2015年9月13日向天津市河西區政府就不服河西公安分局資訊公開答覆提起行政覆議。(3)2015年9月21日,辯護律師到天津各個部門(包括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檢察院、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天津市河西區政府)控告天津市河西分局不予律師會見、不介紹案情,檢察院收下控告材料。(4)2015年9月28日,文東海律師接到檢察院電話,稱已正式受理關於不予律師會見的控告。(5)2015年10月23日,辯護律師李昱函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出以下意見:儘快依法安排會見;向辯護律師介紹案情;告知具體辦案人員;向家屬送達通知書;立即告知監視居住地點;告知王宇的身體健康狀況;敦促王宇儘快給李昱函律師回信;立即返還包蒙蒙留學護照並解除對包蒙蒙的控制。(6)2015年10月23日,律師李昱函到河西檢察院舉報控告科,被告知檢察院已對律師提出的關於不予律師會見的控告予以立案,並會根據河西分局的報告作出處理決定。(7)2015年11月2日,辯護律師向天津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覆議申請,要求確認河西分局將被該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為由指定監視居住的王宇在偵查期間的相關案件資訊在中國中央電視臺、新華網、環球時報公開播放和報導,同時卻拒絕將有關案件情況資訊拒絕向辯護律師公開的行政行為違法,同時要求責令河西分局立即糾正不安排律師會見、不向律師介紹案件相關情況、不安排律師和王宇通信的違法行為,並賠償相應損失。(8)2015年11月9日,文東海律師收到天津市公安局11月5日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該決定書稱“你對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安排你會見王宇、不向你介紹案件相關情況、不安排你和王宇通信等問題,於2015年11月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覆議。經審查,你所申請事項不屬於行政覆議受案範圍,根據《行政覆議法》第17條第1款之規定,決定不予受理。”(9)2015年11月13日,文東海律師收到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該決定書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具有行政機關和刑事司法機關的雙重職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職能時所製作、獲取的資訊不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政府資訊。基於王宇已經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文東海律師所請求公開的王宇之相關資訊,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加以知悉。故駁回文東海的行政覆議申請。(10)就媒體審判覆議申請被不予受理一事,2015年11月19日,辯護律師文東海、李昱函向天津和平區法院提交訴天津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訴狀》,要求列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王宇、中央電視臺、新華網、環球時報為第三人,並要求確認天津市公安局不予受理行政覆議申請,不對具體申請事項進行實體審查的不作為行政行為違法。(11)2015年11月19日,就天津市河西區政府駁回資訊公開的覆議申請一事,辯護律師文東海向天津市河西區法院提交訴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河西區政府的《行政起訴狀》,要求列王宇為第三人,並要求撤銷河西政府作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確認河西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答覆書》違法,責令其糾正該違法行為,依法公開其應當公開的政府資訊。(12)2015年11月30日,辯護律師文東海到天津市河西區法院查詢立案情況。對方向其出具《補充、補正訴訟材料一次性告知書》:應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資訊公開案中不應列第三人。(13)2015年11月30日,辯護律師文東海收到河西檢察院的受理立案文書。(14)辯護律師文東海於2015年11月30日和12月1日到天津市和平區法院查詢媒體審判行政訴訟案郵寄立案情況,立案庭稱沒收到郵寄材料,後文東海出局了郵局回執和ems簽收記錄,他們才勉強答應幫忙尋找,但至今無任何答覆。(15)2015年12月24日,辯護律師李昱函到河西檢察院和天津市檢察院索要控告結果。二級檢察機關仍然以公安還沒給他們答覆為由,讓律師等候。(16)就天津市河西區政府駁回資訊公開的覆議申請一事,因天津市河西區法院將辯護律師文東海的起訴狀郵寄退回,2015年12月27日,文東海律師向其上級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同(11)。(17)2015年12月30日,辯護律師李昱函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控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在辦理王宇刑事案件中長達半年時間裡剝奪辯護律師會見權、通信權、案件知情權嚴重違法行為,以及天津河西檢察院、天津市檢察院在處理控告事項中的瀆職違法行為。因最高檢和公安部均在開會,未能提交控告。
- 辯護律師:文東海、李昱函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內蒙古/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尋釁滋事罪(2015年8月28日律師得知)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9日03:00開始未能聯絡,8月28日律師得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10月28日,辯護律師呂洲賓詢問河西分局趙旭“誰是包龍軍的辦案員警”,趙回復“我只知道有個專案組,具體誰是辦案員警就不清楚了,我只是負責接待律師的。”)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預審支隊警官稱已于2015年7月13日向包龍軍家屬寄送通知,包龍軍父母對此予以否認。)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8月28日,警方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為由不准予律師會見。)(2015年10月12日,黃漢中律師要求會見被拒。河西公安分局警務督察和信訪接待互相推諉,拒絕接受投訴。信訪接待負責人稱:“這個案件的問題不是河西分局可以回復的問題”。)(2015年10月28日,辯護律師呂洲賓要求會見,被以“沒有接到上面通知,因此不安排會見” 為由拒絕。)(2015年11月3日辯護律師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郵寄過來的書面決定,不准予會見包龍軍。)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接待人以“不是辦案人、不瞭解情況”為由拒絕介紹案件情況)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2015年10月28日,辯護律師呂洲賓請趙旭轉交致包龍軍的一封信,趙旭稱會轉交“專案組”。目前仍未收到回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
- 失聯期限:174日
- 家屬遭遇:與王宇相同。2015年12月25日,包龍軍父母對辯護律師李昱函透露:因兒子被抓、無人幫忙翻身,只得雇傭一名護工幫忙照顧身患腦出血後遺症、癱瘓的包龍軍父親,但經濟拮据。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1)辯護律師2015年7月下旬向天津市檢察院發出法律監督申請書,要求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立案進行法律監督。天津市檢察院回復:申請法律監督事項不屬於市級檢察院管轄,建議律師向天津市檢察分院或區檢察院提出監督申請。(2)2015年9月4日,自稱為天津市公安局的人員致電辯護律師,稱收到天津市檢察院轉辦的法律監督函,並向律師調查瞭解相關情況,包括:律師發函時間,律師是否知道具體承辦機關,律師如何知道歸天津警方管轄,包龍軍是否和案件有關,是否屬於北京鋒銳律所人員,警方是否和家屬接觸,警方採取強制措施情況等。(3)2015年11月15日,辯護律師呂洲賓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行政覆議申請書》,要求確認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准予律師會見包龍軍、不准予律師與包龍軍通信的行為違法,並要求立即責令河西分局安排會見、保障通信。(4)2015年11月23日,辯護律師呂洲賓收到天津市公安局作出的對行政覆議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天津市公安局認為不屬於行政覆議受理範圍。(5)2015年12月4日,辯護律師黃漢中、陳永福參加“709被抓捕律師辯護策略研討會”。(6)2015年12月9日辯護律師黃漢中、陳永福、呂洲賓連署向最高當局提交控告書。(7)針對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作出的《不准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辯護律師呂洲賓於2015年12月14日向河西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向法院尋求保障律師會見權。(8)2015年12月14日,辯護律師呂洲賓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申請政府資訊公開:1、申請公開包龍軍先生的身體狀況,要求提供詳細體檢表;2、申請公開監視居住的地點、居住生活條件;3、申請公開包龍軍先生的伙食狀況;4、申請公開包龍軍先生的衣物、著裝情況;5、申請公開包龍軍先生涉嫌犯罪案件裡不涉及國家機密、他人隱私、商業機密的資訊。
- 辯護律師:黃漢中、呂洲賓(現任);陳永福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鋒銳)/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尋釁滋事罪(2015年8月14日得知)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 10日13:00開始未能聯絡。)(2015年8月31日律師獲知刑事強制措施由刑事拘留變更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12月10日,辯護律師王秋實與余文生到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預審支隊,趙旭仍然稱“完全不知情”,並稱此案是河西分局國寶牽頭辦案。)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兩次提交書面會見申請函)(2015年11月6日李仲偉律師收到不予會見的書面答覆)(2015年11月17日,辯護律師余文生到天津市河西看守所遞交會見手續。趙旭答覆:回去等通知,不知人關在哪兒,人不在河西看守所,其他一概不答覆。)(2015年11月26日,辯護律師余文生經交涉終於見到了河西分局員警趙旭,並遞交了要求會見王全璋的手續,並對可能對王全璋進行酷刑提出嚴厲警告。)(2015年12月2日,辯護律師余文生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不准予會見決定書》。)(2015年12月9日,辯護律師王秋實與余文生前往天津河西看守所遞交辯護手續要求會見。)(2015年12月10日,辯護律師余文生、王秋實再次來到河西區看守所要求會見。)(2015年12月16日,辯護律師余文生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於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不准予會見決定書》。)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兩次提交書面瞭解案件有關情況函)(2015年9月9日律師要求依法告知案件主要事實、被監視居住的地點、是否已經被批捕、告知王全璋是否有信件委託辦案人員遞交家屬、是否需要衣物、書籍等事項,接待人員稱書面材料將轉交趙旭和具體辦案人員,情況核實後會電話告知。)(2015年12月3日,辯護律師余文生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瞭解王全璋案情要求書》。)(2015年12月9日,辯護律師王秋實與余文生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告知基本案情,經多番交涉百般推諉,王姓警官始終以不瞭解情況,無法介紹案情為理由進行搪塞。)(2015年12月10日,辯護律師王秋實與余文生到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預審支隊,趙旭仍然稱“完全不知情”,辯護律師問“為什麼新華網可以瞭解到涉密案件我們作為辯護人反而無法瞭解案情?煽顛罪不予告知,那尋釁滋事罪的事實與情節應當予以告知。”趙旭記錄在本上,但仍說自己不知道情況。)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 (兩次請趙旭轉交信件給王全璋)(2015年12月10日,辯護律師王秋實手寫了一封給王全璋的信件,要求趙旭予以轉交,趙旭答應轉給王全璋。)(家屬給王全璋寫的信於2015年12月10日退回,原因為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
- 失聯期限:173日
- 家屬遭遇:(1)2015年8月5日在北京的住處被公安搜查。(2)2015年9月10日,家屬被不准予存送衣物。(3)2015年11月17日,趙旭拒絕轉交王全璋家屬要求存送的衣物。(4)2015年11月26日,王全璋太太要求趙旭轉交的衣物遭到拒收。(5)2015年12月10日,王全璋太太要求趙旭轉交的衣物遭到拒收,趙旭稱衣物也沒法轉交,他也不知道交給誰。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1)2015年9月3日,辯護律師要求警方告知:承辦人員姓名、聯繫方式;採取了何種強制措施,是否通知了家屬,以何種方式通知,通知的憑證;涉嫌罪名以及現已查明該罪的主要事實,均遭到拒絕。律師當面對警方的違法辦案提出了控告。(2)2015年9月11日,律師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訪處遞交了信訪要求,當局接收並稱15日內給答覆。(3)2015年10月16日辯護律師到檢察院提出控告。(4)2015年10月27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控申處電話通知辯護律師,稱辯護律師對天津市河西公安分局提出的控告已正式受理,待調查後會依法答覆律師。控告的事項包括:兩次會見申請,未被准許;兩次要求瞭解案件情況,未給答覆;兩次致信全璋,是否轉交不明;中秋全璋愛人郵寄的月餅被原封不動退回;全璋家屬至今未接到指定監視居住通知。(5)2015年11月1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被律師權益保障部的付先生、趙女士接待,表示會將其反映的律師失蹤一事上報。(6)2015年11月11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見到副秘書長,被告知律協根本不知道“709”被抓律師大多未收到通知書。(7)2015年11月16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協答覆“司法局說人在天津,具體哪裡不知道。建議同時去找司法局的領導。”家屬再次提出要求保障家屬知情權、律師會見權,並要求律協履行自身職責,陪同家屬去司法局。(8)2015年11月17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要求其陪同家屬去司法局,律協答覆“我們事很多,不止這一件。”家屬還要求見律協會長,律協答覆“須先遞交書面材料,再答覆能否見會長。”(9)2015年11月19日,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告知,己上報秘書長、會長,爭取儘快召開秘書長、會長會議。(10)2015年11月2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被告知相關部門已收到給律協會長的信,等會長來律協時上交。時間不確定。(11)2015年11月23日,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和李春富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被告知會長沒有來律協,需要繼續等待。(12)2015年11月24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但工作人員拒不出面接待。(13)2015年11月24日,辯護律師余文生向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狀》,要求確認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准會見王全璋的行為違法,並責令其安排律師會見王全璋。(14)2015年11月25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其秘書告知高律師經常不來律師事務所辦公,見不到。李和平太太撥打高律師電話,無人接聽。(15)2015年12月1日,辯護律師余文生向天津河西法院行政起訴關於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不許余文生律師會見王全璋的郵件被拒收退回,余文生依法直接向天津第二中級法院起訴河西分局。(16)2015年12月3日,王全璋太太向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分別遞交資訊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律師監管處副處長任宇平的個人財產情況、名下房產情況、配偶和子女國籍狀況、個人工資;秘書長高鵬的個人財產情況、名下房產情況、配偶和子女國籍狀況、個人工資;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副司長何勇個人財產情況、名下房產情況、配偶和子女國籍情況、個人工資;北京市司法局2015年7月編發、北京各律師事務所領取的《警示教育之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涉嫌重大犯罪新聞報導及相關評論資料摘編》一書的印刷文本、印刷冊數、發放範圍、發出數量。北京市司法局收下申請材料,並出具登記回執,承諾2015年12月24日前做出書面答覆。(17)2015年12月9日,王全璋姐姐、王全璋太太、李和平太太、謝遠東姐夫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進行交涉。(18)2015年12月10日,王全璋姐姐、勾洪國太太、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謝遠東哥哥再次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進行交涉。(19)2015年12月15日,辯護律師王秋實發出四份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分別郵寄給河西區公安局、河西區財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財政局,要求公開王全璋指定監視居住的衣物、餐飲、住宿、供暖等生活方面的財政撥款情況,監視居住的預算決算和落實情況。(20)2015年12月21日,辯護律師王秋實和余文生向天津市公安局提交《履行職責要求書》,要求其糾正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在本案當中的違法行為,並將糾正結果以書面形式告知。(21)因要求公安部公開指定天津公安局管轄決定書的資訊公開申請被拒絕公開,2015年12月28日,王全璋太太李文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行政訴訟。(22)2015年12月28日,辯護律師王秋實郵寄給天津市財政局的資訊公開申請被拒收。
- 辯護律師:李仲偉、襲祥棟(二位律師于2015年11月被強迫退出辯護);余文生(2015年11月15日接受家屬委託);王秋實(2015年11月28日接受家屬委託)
- 身份:前律師,法學博士
-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鋒銳)/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10日08:45開始未能聯絡,7月28日得知被刑拘在天津河西看守所。2015年9月17日其律師被通知已轉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7月28日,辯護律師王磊到河西分局尋找劉四新下落,趙旭第一次對外承認“709大抓捕”中的劉四新羈押在河西區看守所,有上級成立了專案組指定河西分局管轄辦理。)(2015年9月17日辯護律師到信訪接待處要求面見案件承辦人,一位警號290797的李姓員警說整個分局都不知道辦案人是誰。)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2015年9月15日,關於劉四新兩個月來家屬從未收到拘留、逮捕通知的問題,他們堅稱已經發出通知了。)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7月28日辯護律師王磊到天津市河西區看守所要求會見劉四新,對方回復稱目前不允許律師會見,原因是發現“新罪”,涉及“三類”案件,會見需要辦案機關批准。)(2015年9月17日辯護律師到天津市河西區看守所會見劉四新被拒)(2015年12月10日,辯護律師葛文秀再次向河西分局遞交手續,要求依法安排會見劉四新博士,遭到拒絕,並當面向葛律師送達了不准予會見決定書。)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2015年9月17日辯護律師到天津河西公安分局預審支隊提交書面手續、會見申請及法律意見。)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2015年8月20日,辯護律師電話詢問變更強制措施情況,拒絕答覆。)(2015年9月17日辯護律師遞交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其後收到天津公安局河西分局郵寄的書面《不予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
- 失聯期限:173日
- 家屬遭遇:/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王磊、葛文秀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刑事強制措施:未知(2015年7月10日14:00 被警方帶走)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9月11日天津市河西分局預審支隊王警官接收律師提交的律師手續,並表示他們是辦案單位。)(2015年10月10日,辯護律師馬連順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預審支隊要求介紹案情、強制措施、辦案人員、要求會見,支隊隊長趙旭稱“我不知道。這個案件分局各單位都參加辦案了,大部分單位在分局,他們比我們這邊掌握的情況多,你去問問他們。”但是河西分局其他部門拒絕接待。)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9月7日辯護律師到河西分局要求會見,河西分局再次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為由拒絕。)(2015年9月11日辯護律師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看守所和預審處要求公安機關答覆是否對李律師採取、採取何種刑事強制措施,辦案單位及介紹案件情況和涉嫌罪名,並要求會見。)(2015年11月26日,辯護律師馬連順、蔡瑛經交涉終於見到了河西分局員警趙旭,對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非法羈押和秘密審訊李和平的行為進行了譴責,要求應即安排會見,對可能對李和平進行酷刑嚴厲警告。)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2015年10月10日辯護律師馬連順寫了一封信給李和平,並請趙旭轉交。)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
- 失聯期限:173日
- 家屬遭遇:(1)李和平太太因連續發表多篇有關李和平的文章而被天津警方、北京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在派出所傳喚5小時。(2)兒女被限制出境。(3)胞弟李春富律師被秘密關押。(4)2015年11月26日,李和平太太要求趙旭轉交的衣物遭到拒收。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1)天津市公安局已於2015年7月30日收到李和平太太寄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天津市公安局在偵辦李和平律師一案中,具體辦案單位名稱、案件負責人姓名及聯繫方式。(2)北京市公安局發出《行政覆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申請事項(責令大興分局對李和平失蹤案立案調查,核實採取強制措施的辦案單位、強制措施的性質、羈押地點等)不屬於行政覆議範圍。(3)李和平太太起訴人民日報等9家媒體機構名譽侵權。海澱法院以“王峭嶺與涉訴新聞報導之間並不存在直接利害關係”為由,裁定不予受理。(4)2015年8月7日,律師到天津市檢察院控告中心控告,要求監督天津市公安局依法辦案,查處警方在李和平律師案件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未果。(5)2015年9月8日,對於李和平妻子要求天津市河西區公安分局公開李和平是否受到天津大爆炸事件影響的相關資訊,天津公安答覆稱:不存在、不屬於。(6)2015年9月11日,律師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訪處,要求查7月27日要求信訪部門查證李和平律師的落實情況,女警官指“查無此要求!”(7)2015年11月1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被律師權益保障部的付先生、趙女士接待,表示會將其反映的律師失蹤一事上報。(8)2015年11月11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見到副秘書長,被告知律協根本不知道“709”被抓律師大多未收到通知書。(9)辯護律師蔡瑛被限制出境後起訴邊檢部門,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9日決定立案。(10)2015年11月16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律協答覆“司法局說人在天津,具體哪裡不知道。建議同時去找司法局的領導。”家屬再次提出要求保障家屬知情權、律師會見權,並要求律協履行自身職責,陪同家屬去司法局。(11)2015年11月17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要求其陪同家屬去司法局,律協答覆“我們事很多,不止這一件。”家屬還要求見律協會長,律協答覆“須先遞交書面材料,再答覆能否見會長。”(12)2015年11月18日,李和平太太向北京市律協提交《給北京市律協高子程會長的公開信》,要求高子程會長為被羈押律師維權。(13)2015年11月19日,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辯護律師余文生到北京市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告知,己上報秘書長、會長,爭取儘快召開秘書長、會長會議。(14)2015年11月20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被告知相關部門已收到給律協會長的信,等會長來律協時上交。時間不確定。(15)2015年11月23日,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和李春富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被告知會長沒有來律協,需要繼續等待。(16)2015年11月24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但工作人員拒不出面接待。(17)2015年11月25日,李和平太太及王全璋太太到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其秘書告知高律師經常不來律師事務所辦公,見不到。李和平太太撥打高律師電話,無人接聽。(18)2015年11月29日,李和平太太向公安部申請公開:“公安部向北京市公安機關和天津市公安機關分別送達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同時向北京市司法局申請公開:“北京市司法局2015年7月編發、北京各律師事務所領取的《警示教育之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涉嫌重大犯罪新聞報導及相關評論資料摘編》一書的印刷文本、印刷冊數、發放範圍、發出數量;秘書長高鵬的個人財產情況、名下房產情況、配偶和子女國籍狀況、個人工資。”另外,李和平太太還向司法部申請公開:“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副司長何勇個人財產情況、名下房產情況、配偶和子女國籍情況、個人工資。”(19)2015年12月9日,王全璋姐姐、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謝遠東姐夫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進行交涉。(20)2015年12月10日,王全璋姐姐、勾洪國太太、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謝遠東哥哥再次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進行交涉。(21)2015年12月李和平辯護律師全方位開展舉報控告:向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檢察院舉報控告天津警方違法辦案;向天津市監察局舉報,要求對天津警方的違法行為進行監察;向中國保密局就天津警方將709案件的案情秘密透露給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的行為進行舉報暨申請執法;與此同時還申請了一系列相關資訊公開活動。除了天津市監察局電話答覆“不歸他們管”外,其他目前暫無答覆消息。(22)2015年12月11日,李和平太太收到資訊公開的回函,對方回復:將於12月23日作出答覆。
- 辯護律師:蔡瑛、馬連順(2015年12月9日晚上辯護律師馬連順在去往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會見的路上時被其轄區的豐產路派出所非法拘禁41個小時,12月11日下午3時35分才得以釋放,並被警方限制12月18日前不准離開鄭州。)
- 謝燕益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未知
- 刑事強制措施:未知(2015年7月10日下午約談,12日早上被帶走,中午被抄家,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 辦案機關:未知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71日
- 家屬遭遇:/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未知
- 周世鋒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鋒銳)/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10日07:30被帶走,後得知被刑事拘留,9月24日得知已轉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未知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73日
- 家屬/律所遭遇:(1)從2015年7月10日抓走鋒銳所周世鋒主任等人後,全所律師處於半停業狀況已經三個月。因抓走周世鋒主任的當天,還抓走了財務人員,並搜查扣押財務帳本和公章。沒有了公章,也就無法接受新案件代理,無法開代理費發票,無法給辦案律師出具律所公函。如今,全所有五十多個律師要調走,調動手續報到北京市司法局一個月,得到的答覆是要經過專案組同意。(2)2015年12月1日,鋒銳所劉曉原律師在南昌大學讀書的兒子第二次到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申請辦理護照。辦證員警經電腦查詢,稱“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總隊限制辦理護照,時間要到明年下半年。這不是南昌市公安局作出的限制,應該去找北京市公安局要法律手續。”在2015年10月15日,劉曉原律師兒子曾去過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廳申請辦理護照,辦證員警稱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第一總隊(即國保總隊)限制辦理護照。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王少光
- 黃力群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鋒銳)/北京
- 涉嫌罪名:未知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10日 08:30開始未能聯絡)
- 辦案機關:未知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73日
- 家屬遭遇:/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未知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廣東/廣東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10日23:40 被帶走)
- 辦案機關:廣州市公安局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是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律師已遞交會見申請,但至今無任何答覆。)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2015年9月17日,冉彤律師到廣州公安局詢問隋牧青的情況,公安局不接待他,請他到信訪室。冉彤律師到廣州公安局信訪室遞交律師函,要求依法告知律師該案主要案情,信訪室收下了材料)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
- 失聯期限:173日
- 家屬遭遇:(2015年11月17日自由亞洲報導稱,公安多次安撫隋牧青的妻子孫女士,不要接受媒體採訪,保持沉默、低調,“就說你放心,我們不會怎麼樣他,條件是你不要往外去擴張這件事情。他(隋牧青)在裡面得不到任何資訊,就是每天正常的吃飯、正常喝水。甚至要吸煙也能夠供應,但是唯獨一點就是對他封鎖消息”。)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1)2015年12月10日上午,辯護律師冉彤到廣州市公安局交涉隋案無果,現場申請資訊公開,要求公開該局局長、副局長、政治部主任、紀檢組長是否參加了12.4憲法日紀念教育活動。(2)2015年12月10日下午,辯護律師冉彤到廣州市檢察院提起控告。(3)2015年12月22日,辯護律師冉彤收到廣州市公安局的資訊公開回復:您申請的資訊不屬於政府資訊。
- 辯護律師:冉彤、劉正清
- 身份: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湖南/湖南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擾亂法庭秩序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11日05:40被帶走)
- 辦案機關:長沙市公安局(2015年8月7日律師得知本案由幾個部門40餘人組成的專案組辦理。)(2015年10月29日,辯護律師從家屬處得知,長沙國保劉姓副支隊長稱“謝是中央辦的案子,請律師沒有用,案子還沒有結果。”)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是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9月10日,辯護律師向長沙市公安局發出書面律師意見,要求安排案件承辦警官與辯護律師見面,告知案件情況,以及並安排與謝陽會見。)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湖南警方答覆“案件事實問題不瞭解無法介紹”)
- 可否與外界通信:是(2015年9月22日實現通信,謝陽希望律師最大限度地依法維護他的合法權益)(2015年11月6日謝陽太太收到謝陽11月2日寫的信。謝陽在信中稱,陸續收到了物品和書;有寫出的信未被遞交;每天被三個人看著,已習慣了。謝陽還表達了樂觀情緒,交待了一些家庭事務。另外,謝陽在信中沒有提及收到了辯護律師的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2015年8月27日提交申請,湖南警方口頭答覆不予變更)
- 失聯期限:172日
- 家屬遭遇:/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1)2015年8月27日,辯護律師向警務督察反映長沙警方毫不在意律師意見並規避律師的行為。(2)2015年11月13日,張重實律師就辦案單位不依法安排會見、不依法告知案情向湖南省檢察院寄出控告書。(3)辯護律師張重實詢問湖南省檢察院後被告知,控告已轉長沙市檢察院處理。後與長沙市檢察院聯繫,回復稱材料未到。2015年11月25日張重實律師將控告書送達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胡警官,胡同意轉交辦案人員。(4)2015年11月27日,湖南17名律師發出公開信《湖南律師要求切實保障謝陽律師 訴訟權利的呼籲》,要求長沙市公安局立即停止違法、依法保障謝陽律師訴訟權利,並呼籲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長沙市公安局的違法行為予以監督,責令糾正。(5)2015年12月7日,辯護律師張重實與胡林政律師到長沙市檢察院控告處就控告長沙市公安直屬分局阻礙謝陽辯護人行使訴訟權利一案交換意見,。胡林政律師將湖南17位律師簽署的請求保障謝陽辯護律師訴訟權利的呼籲和陳建剛律師的大作“謝陽這個人”兩個文本遞交給夏處長,檢察機關對律師的意見進行了記錄,表示將依規定在十日內給予書面答覆。(6)2015年12月28日,長沙市檢察院控告處告知辯護律師張重實已將案件轉偵監處,與偵監處聯繫稱將在查明後答覆。
- 辯護律師:張重實、劉金濱
- 身份:律師,李和平弟弟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8月1日約2200被天津警方帶走。9月15日律師被告知李春富已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辯護律師高承才透露,李春富案天津警方原來承認歸其管轄,現在不僅否定歸其管轄,而且謊稱不知此案。)(2015年12月25日,辯護律師高承才與趙旭見面,要求其出具《公安部的管轄決定書》,對方回復稱“這也不可能是公安部指示,沒見到。”)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9月15日辯護律師要求會見被拒。)(2015年10月23日提交書面會見申請,至今未予回復。電話聯繫分局主管領導,其稱這是北京警方交辦的,他們無權決定,尚需北京的上級發話。)(2015年11月13日,辯護律師高承才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要求會見李春富,對方回復稱“6個月的監視居住期,李春富才120天吧!這些人都沒有在這邊關押,若能會見,我會立即通知你。”)(2015年12月25日,辯護律師高承才到天津河西看守所要求會見李春富,辦案人員聯繫後回復稱最好聯繫趙旭。後與趙旭見面,趙旭告知:再有15天左右,可以不受任何阻礙地會見。儘管李春富不是7月10日被監視居住的,但是,一樣會有結果。)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接待人以不是辦案人、不瞭解情況為由拒絕)
- 天津河西看守所,我剛和趙旭談過,他說等姓王的員警過來讓王警官談具體情況,剛才趙旭又說,李春富的事他知道些)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61日
- 家屬遭遇:被抄家
- 官媒是否報導:否
- 權利救濟及效果:2015年11月20日,李春富親屬(代理人高承才律師)向公安部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公安部向北京市公安機關和天津市公安機關分別送達的《指定管轄決定書》,用以證明李春富案的具體辦案機關。公安部於2015年11月29日收到,依法應當在15天內以快遞方式向申請人公開,但至今未予回復。
- 辯護律師:高承才、熊冬梅
- 身份:實習律師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鋒銳)/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2015年7月10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8月14日得知變更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10日被從家裡帶走,同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是(2015年8月4日收到)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 9月11日辯護律師到河西分局要求會見,河西分局再次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為由拒絕。)(2015年12月2日,辯護律師張仁到河西區看守所要求會見謝遠東遭拒。)(2015年12月10日,辯護律師張仁再次到河西區看守所要求會見謝遠東遭拒。)(2015年12月15日,辯護律師劉榮生到河西分局遞交辯護手續,因未能成功見到趙旭,後離開。)(2015年12月25日,辯護律師劉榮生到河西分局與趙旭見面,遞交了手續和申請書,要求會見、提供辦案單位及人員資訊、提供謝遠東通訊位址。對方回復不允許會見。)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
- 失聯期限:173日
- 家屬遭遇:(1)2015年9月11日家屬被不准予存送衣物。(2)2015年12月2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拒絕謝遠東家屬給謝遠東存錢和衣物的要求。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1)2015年9月11日律師到天津市公安局信訪處填寫了《來訪資訊登記表》。(2)2015年12月9日,王全璋姐姐、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謝遠東姐夫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進行交涉。(3)2015年12月10日,王全璋姐姐、勾洪國太太、李和平太太、王全璋太太、謝遠東哥哥再次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進行交涉。
- 辯護律師:張仁、劉榮生(現任);李永恆、杜青波
- 李姝雲(女)
- 身份:律師,周世鋒律師助理
- 執業地/住所地:北京(鋒銳)/北京
- 涉嫌罪名:未知
- 刑事強制措施:未知(2015年7月10日11:30被警方帶走)
- 辦案機關:未知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失聯期限:173日
- 家屬遭遇:/
- 官媒是否報導:否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李靜林
- 本周進展:/
- 身份:律師
-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8月25日深夜和其助手劉鵬、方縣桂被帶走)
- 辦案機關:浙江省溫州市公安局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是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10月9日溫州市公安局第三次出具《不准予會見決定書》,理由仍然是會見「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2015年10月14日第四次提出會見申請 ,10月16日作出《不准予會見決定書》。)(2015年11月16日溫州市公安局第五次作出《不准予會見決定書》,理由仍然是會見“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律師已發出4封致張凱的信,但律師未收到張凱任何回復,溫州市公安局接待警員甚至不回答律師的信是否已經送達張凱。)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
- 失聯期限:127日
- 家屬/律所遭遇:(1)張凱律師的多個銀行帳號在9月9日被溫州市公安局凍結。(2)2015年10月17日淩晨張凱在北京的住所遭到溫州警方搜查,臨走時員警稱通知張豔今日下午兩點到北京朝陽區平房派出所作一份筆錄;(3)家屬被警方威脅不准在網上發佈案件消息。(4)2015年11月16日上午,7名公安人員到張凱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查帳,其中4人來自溫州公安局,3人來自北京市公安局。之後複印了很多涉及張凱的檔、資料,並對律師事務所主任楊興權律師的助理小孟做了筆錄。主任楊興權在溫州出差。(5)2015年11月17日上午12時許,溫州中院楊興權、陳建剛律師參加庭審,庭後自稱溫州員警的人(始終未出示證件,法警要求出示證件,亦未出示)開始抓捕楊興權律師。因楊律師的當事人姚傑的親友(姚傑的太太、妹妹與妹夫等人)阻攔公安,楊興權才得以逃脫。但11月18日,姚傑的親友(姚傑的太太、妹妹與妹夫及另外兩人)共5人被拘留了。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1)2015年10月15日兩名辯護律師到溫州市檢察院控告溫州市公安局拒絕向律師告知案情。(2)2015年10月29日收到溫州市檢察院的書面答覆,稱已於2015年10月26日口頭通知溫州市公安局予以糾正。(3)2015年11月4日,辯護律師再次到溫州市公安局要求告知現在已經查明的張凱案件的主要事實,該局在已經收到溫州市人民檢察院要求其糾正違法行為的檢察建議的情況下,依然堅持違法行為,拒絕告知張凱案件的任何案情。(4)2015年11月4日,辯護律師向溫州市檢察院提交《請對溫州市公安局辦理張凱等人案件的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律師意見》、《請監督溫州市公安局不許可辯護律師會見張凱是否合法的律師意見》、《關於溫州市公安局局長黃寶坤及相關警員涉嫌阻礙當事人、辯護人依法行使通信權利的控告狀》。(5)2015年11月23日,張凱的辯護律師張磊、劉鵬的辯護律師李柏光向溫州市檢察院提交《請督促溫州市公安局依法安排律師會見的律師意見》,要求檢察院依法督促溫州市公安局立即安排辯護律師會見到張凱和劉鵬。(6)2015年11月24日,張凱的辯護律師張磊、劉鵬的辯護律師李柏光向溫州市監察局、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交《請對溫州市公安局及局長黃寶坤進行監察的律師意見》,該意見稱:溫州市公安局在辦理張凱、劉鵬等人案件時存在違法不告知案情、侵犯當事人及律師通信權、當事人在無法見到律師的情況下解除辯護律師、在並無證據證明存在法定不許可會見的情形下一律不安全律師會見當事人、不通知家屬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地點等明確的違法行為、極度不正常的現象,已嚴重破壞了《刑事訴訟法》的正確實施,嚴重侵犯了當事人、辯護律師的法定訴訟權利。其局長黃寶坤對此應當負有直接責任,故依法提請監察機構對溫州市公安局及其局長黃寶坤在辦理張凱、劉鵬等人案件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進行監察。(7)2015年11月24日,張凱的辯護律師張磊、劉鵬的辯護律師李柏光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提交《請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監督溫州市公安局的律師意見》,要求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對溫州市公安局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制止、督促責令其糾正。(8)2015年11月30日,辯護律師張磊接浙江省檢察院電話,稱其控告溫州市公安局在辦理張凱等人案件中存在違法不告知案情、剝奪通信權利、非正常解聘律師、濫權不許可會見、強迫失蹤等違法行為的控告,經過調查確認張凱已經解除了對他的委託,故不再處理。張磊稱“根據兩高三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定》第八條專門對此情形規定的會見權得安排其會見張凱以確定是否是其本人解除委託”,浙江省檢察院稱國家安全案件會見需要許可。再爭則以對法律理解不同、以張磊已經不是辯護人予以搪塞。最後張磊要求其按規定書面回復,但對方稱張磊已經不是辯護律師故口頭答覆。(9)2015年12月9日辯護律師張磊連署向最高當局提交控告書。
- 辯護律師:李貴生、張磊((1)2015年11月13日,溫州市公安局一位元潘姓警員使用電話0577-89980392通知張磊律師:張凱本人解除了(張凱母親委託的)張磊律師為他辯護的委託,並稱張凱本人寫有解除委託的書面檔。(2)2015年11月16日,辯護律師張磊收到溫州市公安局郵寄的《暫時解聘張磊律師》的書面檔。該文件的標題為“暫時解聘張磊律師”,正文為“因個人考慮,暫時解聘張磊為我的辯護律師”,落款為“張凱 2015.11.12”,為影本。(3)2015年11月23日,辯護律師張磊收到張凱律師寫給其父母的信,信的內容為“爸、媽:人生變故,無法避免,正確面對,樂觀向前看,我相信我們所遇到的,無論是福是禍,都掌握在上帝手裡,所以不必過分擔心。這裡正積極與警方溝通,希望會好起來。謝謝你們幫我委託律師,張磊是個品格很好的律師,也會為我的事盡力,感謝他在急難時出手相救。因正與警方溝通,暫時解聘。希望你們保重身體,樂觀、正確地面對今天的事,總會好起來。”落款為“兒子 張凱 2015年11月12日”。(4)2015年11月23日,辯護律師張磊向溫州市公安局提交《請安排會見張凱的律師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5年9月16日印發的《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8條第1款之規定,要求會見張凱,並與其確認紙條是否為其本人所書寫,解除委託是否為其真實意思表示,做出此明顯有悖常理舉動是否系因受到酷刑逼迫、欺騙引誘等非法對待所致。(5)2015年11月23日,張凱的辯護律師張磊、劉鵬的辯護律師李柏光向溫州市檢察院提交了《請監督溫州市公安局是否不正常使當事人解聘律師的律師意見》,要求溫州市檢察院監督張凱、劉鵬等人不正常解聘、不用辯護律師的現象。
2名律師助理:
- 趙威(考拉)(女)
- 身份:李和平律師助理
-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之前被控尋釁滋事罪,2015年8月14日得知變更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10日17:00被帶走,7月28日得知被刑事拘留在河西區看守所,9月17日得知刑事拘留變更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2015年7月28日,辯護律師任全牛到河西分局尋找趙威下落,趙旭第一次對外承認“709大抓捕”中的趙威羈押在河西區看守所,有上級成立了專案組指定河西分局管轄辦理。)(2015年9月17日律師問如何聯繫專案組案件承辦人,趙副隊長表示無法聯繫可以到河西分局詢問,並指預審支隊沒有參與專案組辦案只負責接待傳達。)(2015年9月17日辯護律師到信訪接待處要求面見案件承辦人,一位警號290797的李姓員警說整個分局都不知道辦案人是誰。)(2015年11月13日,辯護律師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要求偵查機關履行職責申請書》,要求告知辦案人員的姓名、辦公位址及聯繫方式。)(2015年11月19日,辯護律師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的《要求偵查機關履行職責申請書》被郵寄退回,郵遞員稱“本人拒收”。)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2015年9月17日律師亦到看守所窗口詢問查找“趙威”這一被關押人員的資訊,要求會見,員警告知 “裡面從來沒有過這個人!”。)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否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7月28日辯護律師任全牛到天津市河西區看守所要求會見趙威,對方回復稱目前不允許律師會見,原因是發現“新罪”,涉及“三類”案件,會見需要辦案機關批准。)(2015年8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預審支隊將辯護律師要求辦案機關批准會見趙威的《申請書》原封不動郵寄退回。)(2015年11月13日,辯護律師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律師會見申請書》。)(2015年11月19日,辯護律師任全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的《律師會見申請書》被郵寄退回,郵遞員稱“本人拒收”。)(2015年11月26日,辯護律師嚴華豐再次收到《不准予會見決定書》)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辦案機關拒絕)(2015年9月17日辯護律師到天津河西公安分局預審支隊提交書面手續、會見申請及法律意見。)(2015年10月20日趙威母親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詢問案件有關情況,當她問道趙威到底犯了何罪時,趙旭回復稱:“你沒看央視新聞嗎?7月12、13號,還有河南法院門前的聚集事件。”)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2015年11月29日,趙威丈夫游明磊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關於變更趙威強制措施的申請》。游明磊提出,鑒於趙威目前完全處於失蹤狀態,出於無奈,只能申請貴局變更強制措施為逮捕。)(2015年12月3日,趙威丈夫游明磊收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作出的《不予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經審查,我局認為暫不符合變更強制措施的規定,決定不予變更。)
- 失聯期限:173日
- 家屬遭遇:2015年10月20日趙威生日,其母親在天津河西區看守所要求給她送衣服和見面均被拒絕。
- 官媒是否報導:否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任全牛、嚴華豐
- 高月(女)
- 身份:李和平律師助理
-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尋釁滋事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2015年7月20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8月12日得知罪名增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刑事強制措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7月20日決定)
- 辦案機關: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警方拒絕告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是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否(2015年8月4日,辯護律師王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書面會見申請,但河西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給予任何書面答覆。)(2015年11月20日,辯護律師王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關於再次要求會見高月、瞭解案件情況、保障通信權的函》。)(2015年12月10日,辯護律師李國蓓再次提交手續申請會見高月。)(2015年12月11日河西分局書面答覆辯護律師李國蓓,不批准會見高月。)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否
- 可否與外界通信:否(2015年11月20日,辯護律師王飛再次向河西分局提交一封給高月的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否(2015年11月20日,辯護律師王飛向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提交《關於變更高月強制措施的申請》。王律師提出,鑒於目前高月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狀態實際上為一種秘密羈押,所以特申請把高月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公開羈押,即逮捕,實為無奈之舉。)
- 失聯期限:163日
- 家屬遭遇:/
- 官媒是否報導:否
- 權利救濟及效果:(1)2015年8月27日,辯護律師已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侵犯辯護人知情權、通信權,以及相關工作人員的瀆職問題向河西分局預審支隊、河西分局、河西檢察院控申科、天津市河西區政府法制辦、市公安局信訪處、市檢察院舉報中心提出控告,未獲答覆。(2)2015年8月27日,辯護律師向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提出控告後,被口頭告知“公安的行為不違法,因為案情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禁止通信”。(3)2015年9月22日,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控告檢察處作出《刑事監督案件受理通知書》,對辯護律師王飛提出的有關河西分局阻礙辯護人刑事訴訟權利的控告予以受理。(4)2015年11月19日上午,天津市河西區檢察院控告檢查處作出《答復函》,稱控告理由不成立。辯護律師詢問不成立的具體理由,趙主任說:“我們參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會見的規定,認為涉密的案件可以不介紹案情、不准通信。”辯護律師再問:“你們參照《刑事訴訟法》的依據是什麼?”趙主任不置可否。(5)2015年11月19日下午,辯護律師再次趕到天津市檢察院,出示河西區檢察院的答復函後,再次要求市檢察院受理公安河西分局違法阻礙辯護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控告事項。天津市檢察院回復稱此案是公安部督辦案件,由專案組負責辦理。(6)2015年11月19日,辯護律師王飛和李國蓓到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再次就該局嚴重侵犯律師辯護權的問題要求約見局長趙年伏,信訪接待人員李姓員警(警號:290797)稱局長不會就此事見律師,並稱關於此案,河西分局的統一答覆是:無可奉告。律師問這是其個人意見還是局長意見,其稱是代表局長答覆的。(7)2015年11月30日,高月母親從老家遼寧到天津河西分局預審支隊找趙旭隊長瞭解案件情況、要求會見、存寄衣物,對方以“趙旭隊長今天不上班”為由拒絕。(8)2015年12月初開始至今,辯護律師王飛每日致電天津市檢察院查詢控告事項的處理情況,但電話始終無人接聽。(9)2015年12月11日,天津市檢察院回電約辯護律師王飛下週三或週四見面。(10)2015年12月15日,辯護律師王飛到天津市檢察院面談之前的控告事項,市檢察院舉報中心杜主任找河西區檢察院控申科的李科長告知辯護律師:不要在網上發微博,等候我們的答覆。(11)2015年12月30日,辯護律師王飛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控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在辦理高月刑事案件中長達5個月剝奪辯護律師會見權、通信權、案件知情權嚴重違法行為,以及天津河西檢察院、天津市檢察院在處理控告事項中的瀆職違法行為。因最高檢和公安部均在開會,未能提交控告。
- 辯護律師:王飛、李國蓓
2名律所人員:
- 王芳(女)
- 身份:北京鋒銳所會計
-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未知
- 刑事強制措施:未知(2015年7月10日08:30開始失蹤)
- 辦案機關:未知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未知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未知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未知
- 可否與外界通信:未知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未知
- 失聯期限:173日
- 家屬遭遇:未知
- 官媒是否報導:否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未知
- 吳淦(屠夫)
- 身份:北京鋒銳所行政人員,維權人士
- 工作地/住所地:北京/北京
- 涉嫌罪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尋釁滋事罪
- 刑事強制措施:逮捕(2015年5月20日因在南昌抗議江西高院不讓參與「樂平冤案」律師閱卷,而被南昌市公安局東湖分局行政拘留10 天。5月27日遭福建警方刑事拘留。7月3日批准逮捕。)
- 辦案機關:福建省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
- 羈押/監視地點:未知(2015年9月28日得知,已從福建省福州市永泰看守所轉移至其他地點;2015年10月9日辯護律師再次跟辦案單位員警聯繫,對方拒絕告訴吳淦的羈押處所;2015年10月22日辯護律師再次到思明分局要求告知羈押地點,警方回復稱“根據法律規定來辦”。)
- 家屬是否收到通知書:之前有,但羈押處所變更後未通知
- 是否允許律師會見:目前否(在涉嫌罪名增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後,以“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洩露國家秘密”為由不准予會見)(2015年10月22日辯護律師向廈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再次提交《會見申請書》,要求立即安排會見吳淦並及時告知案件相關資訊。)(2015年11月5日辯護律師收到思明分局10月23日作出的《不准予會見決定書》。)
- 律師可否從辦案機關獲知案情:/
- 可否與外界通信:/
- 是否准予變更強制措施:/
- 羈押期限:224天
- 家屬遭遇:2015年6月25日屠夫父親被再次以“職務侵佔罪”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在福建福清市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
- 官媒是否報導:是
- 權利救濟及效果:/
- 辯護律師:李方平、燕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