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家屬在2020年12月25日收到官派律師通知,指「12港人案」其中10名被告將會在2020年12月28日在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開審他們的控罪,餘下2名未滿18歲的被告人則會另行安排日子聽證。直至12月28日為止該等被捕人已失去人身自由達128天。
由得知審訊消息到審訊日只有3天,而且當中包括公眾假期,家屬明言他們已鐵定無法趕及離境往深圳出席審訊。惟即使他們能入境深圳,似乎也未能出席審訊,因為根據多個媒體報導,鹽田區法院職員表明這案件屬於「秘密案件」,不設旁聽。
在2019年香港推廣俗稱「逃犯條例」的修例草案時,多名人士曾大力為中國刑事司法系統護航,直指中國刑事司法是「陽光司法」。「陽光司法」,根據中國法院網,指「讓公正看得見」。惟偏偏在這眾人關注的重大案件中,「陽光司法」突然盪然無存,讓不合法理依據的「陰天司法」取而代之,難怪令人側目握腕。
法理依據缺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院只有在下列4種情況下,才有權力進行不公開審訊,臚列如下:
- 案情有關國家機密或個人私隱(《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
- 案情有關商業秘密(《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
- 案件當事人申請審訊不公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項);或
- 被告未滿18歲(《刑事訴訟法》第285條)
上述4個情況均沒有出現在是次案件中:
- 是次案件涉及控罪為偷越國境罪,與國家機密無關,因此情況1並不適用;
- 是次案件與商業秘密無關,因此情況2並不適用;
- 現時因家屬委託的律師從未能會見被捕人,「官派律師」亦從沒向家屬透露被捕人情況,惟未能看見被捕人有任何原因出於自願地申請不公開審訊,因此情況3並不合理;及
- 亦有人可能說是某些被告人未滿18歲,因此在合併案件處理的情況下,所有案件均以不公開審訊的方式進行。惟現時該2名未滿18歲的被告人根本未有出現在12月28日的審訊中,而是另行安排聽證,故此《刑事訴訟法》第285條在這次審訊中並不適用。
若上述4種情況沒有出現,《刑事訴訟法》第11條便清楚列明審判必須公開進行。故此,法院隨便以「秘密案件」為由決定不將審訊公開,漠視法治社會需按法例作決定,可謂是極盡破壞其司法系統正當性之舉。
浪費「正名」司法系統的機會
是次案件因著政治緣故,從一開始便備受關注。這案件本應是讓中國刑事司法系統彰顯其正當性之機會-若合法合規地按法理依據辦理案件,定必能讓以往為人詬病的中國司法系統令人另眼相看。惟案件開始以來,家屬屢受打擊,辦理案件往往舉步維艱,先是當局強制委派「官派律師」令家屬委託的律師無從與被捕人會面,造成至今未能親身確認被捕人之情況。現在又以「秘密案件」為名阻止審訊公開,令人無法看見案件是否按程序正當審理。種種情況,恐怕只會再一次令世人對其司法系統失去信心。
展望
如消息所指,「12港人案」今天便會開始審訊,家屬未能趕及入境深圳,當局也似乎不會直播審訊。儘管如此,根據中國律師盧思位所言,被捕人家屬及代表律師應繼續呼籲人們關注案件,繼續要求法庭公開審訊案件,並且讓家屬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捕人。僅寄望中國當局能依法執行其所制定的法規,依法地公開審理「12港人案」審訊,以達致其「讓公正看得見」的「陽光司法」之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