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定义,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处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 周世锋律师(锋锐所主任),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 王全璋律师(锋锐所律师),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羁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3. 王宇律师(锋锐所律师),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 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4. 李姝云律师(锋锐所律师),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5. 赵威(考拉)(李和平律师的助理),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6. 刘四新博士(锋锐行政助理),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 羁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简称「煽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根据第113条第2款及第56条,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 谢燕益律师,于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羁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 谢阳律师,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羁押在长沙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3. 包龙军律师,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 羁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1. 高月(李和平律师的助理)于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逮捕,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截至2016年1月14日,受影响人士为317个,其中有33名律师及维权人士仍处于羁押或失踪状态。
«律师简介»
周世锋律师
王全璋律师
王宇律师
包龙军律师
李姝云律师
赵威(考拉)(李和平律师的助理)
谢燕益律师
谢阳律师
高月(李和平律师的助理)
<<709大抓捕逮捕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