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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對官方非法排除“709系列案”辯護律師的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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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得知,由公安部指定天津警方辦理的“709系列案件”(源於2015年7月9日開始的專門針對人權律師和人權捍衛者的大規模抓捕),二十余名人權律師、人權捍衛者被指定監視居住實為強迫失蹤滿六個月之後,被以“顛覆國家政權”或“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等罪名實施逮捕,而當這些被羈押者的親屬為他們委託的辯護律師前往天津市第一、第二看守所依法要求會見時,卻均被天津警方以當事人已經自行委託辯護律師為由拒絕,經過調查瞭解,家屬們得知辦案單位天津警方為被羈押者指定、安排了辯護律師,但是家屬並不知道這些辯護律師姓甚名誰,而這些辯護律師也從來沒有聯繫過家屬通報履職情況。
我們認為,天津警方的這一做法,踐踏了人類文明進步所體現的公正司法原則,踐踏了被追訴者獲得辯護的基本人權,也嚴重違反了現行有效的國內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一條明確了凡受刑事追訴者有獲得充分辯護的權利。《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點明確了凡受刑事追訴者有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以準備辯護的權利,“自己選擇”必須是當事人自己真實自主的意思而不能是被威脅、逼迫的屈從。《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明文規定被拘留的人應有權獲得法律顧問的協助,有權與法律顧問聯絡和磋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二五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保障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第三十三條規定“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以上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公約以及國內法,非常明確的規定了必須保障受到刑事追訴者獲得有效辯護的權利,必須保障其自由委託律師的權利。而天津警方所稱的當事人自己聘請了辯護律師,是不折不扣的謊言。考慮到各當事人被強迫失蹤半年之久、期間與親人、辯護律師會見、通信的權利被非法剝奪、當事人與現在被指定的所有律師幾乎均不相識,當事人如何能夠聘請委託這些律師?何況,709案件當事人家屬都代為委託了律師,按照《刑訴法》34條,709案當事人不符合指定法律援助的條件。
再則,從比較法學角度,沒有哪個域外的文明國家默認這種做法合法:在家屬已經代為聘請辯護人之後,官方可根據自己的好惡重新指定。不誇張的說這相當於廢除了辯護制度,因為該制度的基礎就在於基於當事人意思自治自由選擇中意的律師。
綜上,官方越俎代庖為當事人指定辯護律師無法律依據,也不符合自然正義。這種選擇性踐踏法律的行為,是對法律統一性原則的破壞,是對法制大廈的傾覆。
因此,我們對於天津警方這種大規模踐踏當事人辯護權利的行徑發表譴責聲明如下:
一,天津警方須立即停止損害當事人辯護權利的違法行為,須依法保障當事人親屬為其委託的辯護律師能充分地行使辯護權利。
二,作為指定天津警方辦案的公安部,應當履行監督職責,責成天津警方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三,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對天津警方在世人矚目的重大案件中大規模肆無忌憚的違法(甚至是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對其中涉嫌濫用職權者,立案偵查,將其繩之以法。
四,那些被指定、安排辯護的相關律師,應當立即停止為虎作倀的配合違法之共犯行為,保持職業操守,尊重當事人本人以及其親屬的真實意願,立即全面無條件退出案件,並向當事人親屬通報在其被安排辯護期間所進行的工作。
五,我們提醒天津警方,不管什麼性質的案件,都必須依法辦理,如果認為某些案件可以不依法辦理,可以破壞法律實施,那麼受到到損害的將是整個中國法制,而法制是所有人得以保持基本安全的底線,而參與其中的人也會成為歷史的罪人。
聲明人:
1. 文東海 湖南律師
2. 李威達 河北律師
3. 鐘錦化 上海律師
4. 吳魁明 廣東律師
5. 瞿遠 四川律師
6. 蔡瑛 湖南律師
7. 李方平 北京律師
8. 童朝平 北京律師
9. 陳以軒 湖南律師
10. 于全 四川律師
11. 李永恆 山東律師
12. 馬連順 河南律師
13. 張重實 湖南律師
14. 鄒麗惠 福建律師
15. 盧廷閣 河北律師
16. 陳金華 湖南律師
17. 任全牛 河南律師
18. 羅茜 湖南律師
19. 李金星 山東律師
20. 張海 山東律師
21. 任曾義 雲南律師
22. 孟猛 河南律師
23. 徐紅衛 山東律師
24. 紀中久 浙江律師
25. 劉正清 廣東律師
26. 葛文秀 廣東律師
27. 覃永沛 廣西律師
28. 王振江 山東律師
29. 溫海波 北京律師
30. 滕彪 北京律師
31. 劉巍 北京律師
32. 蔣援民 廣東律師
33. 王全平 廣東律師
34. 許桂娟 山東律師
35. 鄭恩寵 上海律師
36. 江天勇 北京律師
37. 常伯陽 河南律師
38. 藺其磊 北京律師
39. 劉士輝 廣東律師
40. 唐吉田 北京律師
41. 余文生 北京律師
42. 王秋實 黑龍江律師
43. 梁小軍 北京律師
44. 王清鵬 河北律師
45. 陳建剛 北京律師
46. 劉書慶 山東律師
47. 張磊 北京律師
48. 呂方芝 湖南律師
49. 覃臣壽 廣西律師
50. 陳進學 廣東律師
51. 劉榮生 山東律師
52. 王宗躍 貴州律師
53. 王磊 河南律師
54. 高承才 河南律師
55. 李昱函 遼寧律師
……
連絡人及聯繫方式:

余文生 (北京) +86 139 1003 3651
藺其磊 (北京) +86 186 3922 8639
常伯陽 (河南) +86 188 3718 3338
劉士輝 (廣東) +86 185 1663 8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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