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就湖南執法機關企圖以媒體審判抺黑江天勇律師事件譴責聲明
(2017年3月3日.香港)中國官媒《環球時報》於三月一日晚上,就湖南人權律師謝陽投訴於被拘禁期間受到酷刑對待一事,發表文章,內容為被覊押中的江天勇接受該報「訪問」承認策劃謝陽被酷刑對待的傳言。文章又以湖南省檢察院對謝陽案已進行的「獨立調查」為佐,得出謝陽並無遭受酷刑的結論。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 (關注組) 對於中國政府再次利用官媒,對維權律師進行抺黑式的媒體審判,表示憤概。同時強烈關注一度獲准與律師接觸的謝陽,其律師近日的會見申請在未有給予理由的情況下,被多番拒絕。
首先關注組對所謂「調查報告」的可信性表示強烈質疑。關注組對於有關調查結論竟然只來於與一批原被指控為干犯酷刑的涉嫌人的談話和一些粗糙而表面的「實驗」調查,其手法的輕率拙劣,等同兒嬉,表示詫異。
關注組指出《伊斯坦布爾議定書》的適用性,並強調任何對酷刑的調查,必須由公正無偏倚、有能力並且獨立的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應由專家所組成,並在確保証人及受害人在安全情況下獲取證供,而調查必須有公正清晰的程序作為指引。
據此,關注組認為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必須以有力證明,向公眾交待其調查過程客觀公正並符合國際人權原則及標準。
對於湖南當局企圖以此不盡不實的「調查報告」,旁證一位在完全受其公權力控制下的人士的自我指控,關注組認為事件只能再一次印證中國政府為打擊堅持維護人權法治的人士,往往不惜違法違規,黑箱作業。
江天勇自2016年11月21日失蹤,至12月23日被確認受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刑事強制措施,迄今一直與外界隔絕,未能會見其代表律師。
《環球時報》的文章,以刑事訴訟法第37條為由,合理化當局多次拒絕辯護律師與江天勇會面的要求,但執法者貌似依法的背後,卻無視同為刑事訴訟法的第12條及第50條的規範,即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自證其罪的原則。此等做法,不單反映湖南當局的選擇性執法,也反映官媒的愚昧無知,甘願成為抺黑詆諉工程的工具。
中國於1998年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二)及(三)亦分別規定「凡是受刑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並且,在對涉嫌人提出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有權完全平等地得到包括「與自己選擇的律師聯絡」以及「不被強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證明言或強迫承認犯罪」的權利。
對於湖南的公安及檢察部門多番造假抺黑,破壞自本國法律以及國際人權法規和原則,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予以強烈譴責。並且嚴正要求︰
- 既然媒體已經能夠接觸江天勇,湖南省公安局務必立即安排江會見家屬委託的律師,以符合法律對刑事訴訟程序的保障。
- 同時依法安排家屬委託的律師會見謝陽。
- 官方媒體立即停止轉發上述內容不盡不實,只圖抺黑詆諉的文章和視頻。
- 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必須提供有力證明,向公眾交待其關於謝陽遭受酷刑一案的調查過程,以確保其客觀公正性並符合國際標準。
查詢: K. Chan (+852 2388 1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