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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湖南执法机关企图以媒体审判抺黑江天勇律师事件谴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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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就湖南执法机关企图以媒体审判抺黑江天勇律师事件谴责声明

(2017年3月3日.香港)中国官媒《环球时报》於三月一日晚上,就湖南人权律师谢阳投诉於被拘禁期间受到酷刑对待一事,发表文章,内容为被覊押中的江天勇接受该报「访问」承认策划谢阳被酷刑对待的传言。文章又以湖南省检察院对谢阳案已进行的「独立调查」为佐,得出谢阳并无遭受酷刑的结论。
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 (关注组) 对於中国政府再次利用官媒,对维权律师进行抺黑式的媒体审判,表示愤概。同时强烈关注一度获准与律师接触的谢阳,其律师近日的会见申请在未有给予理由的情况下,被多番拒绝。

首先关注组对所谓「调查报告」的可信性表示强烈质疑。关注组对於有关调查结论竟然只来於与一批原被指控为干犯酷刑的涉嫌人的谈话和一些粗糙而表面的「实验」调查,其手法的轻率拙劣,等同儿嬉,表示诧异。

关注组指出《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适用性,并强调任何对酷刑的调查,必须由公正无偏倚丶有能力并且独立的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应由专家所组成,并在确保证人及受害人在安全情况下获取证供,而调查必须有公正清晰的程序作为指引。

据此,关注组认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必须以有力证明,向公众交待其调查过程客观公正并符合国际人权原则及标准。

对於湖南当局企图以此不尽不实的「调查报告」,旁证一位在完全受其公权力控制下的人士的自我指控,关注组认为事件只能再一次印证中国政府为打击坚持维护人权法治的人士,往往不惜违法违规,黑箱作业。

江天勇自2016年11月21日失踪,至12月23日被确认受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迄今一直与外界隔绝,未能会见其代表律师。

《环球时报》的文章,以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为由,合理化当局多次拒绝辩护律师与江天勇会面的要求,但执法者貌似依法的背後,却无视同为刑事诉讼法的第12条及第50条的规范,即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此等做法,不单反映湖南当局的选择性执法,也反映官媒的愚昧无知,甘愿成为抺黑诋诿工程的工具。

中国於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二)及(三)亦分别规定「凡是受刑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并且,在对涉嫌人提出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有权完全平等地得到包括「与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以及「不被强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证明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权利。

对於湖南的公安及检察部门多番造假抺黑,破坏自本国法律以及国际人权法规和原则,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予以强烈谴责。并且严正要求∶

  1.     既然媒体已经能够接触江天勇,湖南省公安局务必立即安排江会见家属委托的律师,以符合法律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
  2.     同时依法安排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谢阳。
  3.     官方媒体立即停止转发上述内容不尽不实,只图抺黑诋诿的文章和视频。
  4.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必须提供有力证明,向公众交待其关於谢阳遭受酷刑一案的调查过程,以确保其客观公正性并符合国际标准。

查询: K. Chan (+852 2388 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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