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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公民宪法法律实施监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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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稿所有公民均可联署。签名请发姓名+居住省+职业,至卢先生电话和微信13012165113丶葛先生微信电话18028627307。首批联署截止2017年3月8日12时或100人。

中国公民宪法法律实施监督意见书

宪法序言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丶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由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长期怠於正确履行自己的立法职责,导致相关国家机关违反宪法法律多头立法丶法制不统一的情况非常严重,长期怠於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放任违宪违法行为,国家法治被严重破坏,应当立即依法予以纠正。现提出以下宪法法律监督公民监督意见,请依法采纳。

1丶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以及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权限等重要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70%以上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由全国人大完成。
2丶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包括目录)必须经全国人大批准。
3丶全国人大设立独立於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委员会和宪法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
4丶取消立法法第九条关於全国人大就相关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授权国务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就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的规定。
5丶全国人大应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性质丶范围丶目录;拟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当经过全国人大审查同意;对已经制定的行政法规应立即清理,需要制定法律的尽快制定法律,同时废止该行政法规。
6丶部委是国务院的内设组成部门,不应当有立法权。全国人大应当规定部委规章是为执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逐步取消部委规章制定权,需要制定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7丶全国人大应当规定,最高法院丶最高检察院制定和修改具体运用法律的解释,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的审查同意。
8丶全国人大对行政诉讼法进行重大修改,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丶规章等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列入法院审判时可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9丶全国人大尽快就上述立法和宪法法律监督的内容修正宪法。
10丶全国人大修改刑法,增加违法立法罪丶宪法法律监督失职罪罪名,或在滥用职权罪丶玩忽职守罪罪名中增加相关内容。
11丶由全国宪法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对现存法律丶行政法规丶部委规章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进行为期一年的合宪丶合法性集中审查和清理;以後每年常态化审查清理。
12丶给全国人大代表发放履职津贴,用於立法和宪法法律监督等履责事项,可每人每年20万元,同时制定该津贴依法使用的管理办法。
13丶尽快成立宪法法院,加强对违违反宪法法律的李宪行为实施的审判监督。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丶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丶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家法治公认的衡量标准是,生效的法律(广义)被普遍地遵守,已经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实现法治必须以法制统一为基础和前提,即一切一般性法律规范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丶一切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求国家立法权依据宪法集中於全国人大,由其制定统一的宪法和法律。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按照法律效力大小,我国法制体系由宪法丶法律丶国务院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和命令丶军事法规丶部委规章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丶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等组成。立法权和宪法法律监督权分配如下:

1丶全国人大: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刑法丶民事丶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法律和决定;有权撤销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丶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有权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丶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制定的同宪法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丶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丶指示和规章;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丶地方省级人大和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
5丶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丶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6丶最高法院丶最高检察院:制定审判丶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7丶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各级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经不完全统计,截止2016年底,全国制定法律约238部,其中由全国人大制定32部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205部;国务院制定带有行政法律性质的行政法规724部。以上生效法律和行政法规共962部,全国人大立法仅占3.3%,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占21.3%,国务院立法占75.4%!另外国务院部委还制定了数万部规章,其中很多内容是自我授权制定具有“法律”性质丶或与法律相抵触。立法的现状是,宪法规定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立法权被架空,多头立法,制定的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非常严重;宪法法律监督严重缺位。

一丶立法和宪法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严重问题

●全国人大:
1丶允许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限过大,导致後者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几倍多於全国人大。已制定的238部法律中,全国人大立法仅占13.4%,人大常委会立法占86.6%,修法工作几乎100%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
2丶怠於修宪丶怠於制定和修改国家管理急需的法律。
现行宪法关於立法丶宪法法律监督等内容严重欠缺,迟迟不予修正。
我国公务员腐败极其严重世界领先,迫切需要制定对公务员选任丶考核和监督的公务员财产公开法丶政务公开法丶行政程序法丶新闻法丶出版法丶宪法法律监督法丶司法责任法和申诉法,却迟迟怠於制定,阻止了有效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导致一些不称职官员被“带病”选举和任用丶官员腐败滋生和蔓延;环境污染严重丶社会分配严重不公,但这方面系统立法严重滞後;不及时修改或敦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户口登记条例,放任国内户口行政管理长期大范围侵犯约5亿外地户口居民的合法权益。
3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没有授权立法的规定。但在立法法中却违反宪法,就应当制定法律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规。把自己的主要立法职权转移给行政机关,还要你这个立法机关干什麽?这也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怠於立法的表现之一。
4丶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法律性质丶范围丶目录未作规定,导致国务院制定了几倍於法律的行政法规丶部委制定了法律100倍以上的规章,大大弱化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以及法律的作用和权威,国务院成了行政和立法一体的混合集权国家机关,造成立法和行政混乱。最高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行政法规丶自己解释丶自己执行,违反了宪法和通行的立法丶行政分离原则,也违反人大对政府监督的规定。这是造成公务员腐败丶滥用职权普遍的主要原因之一。
5丶违宪通过立法法,自贬立法机关身价,授权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几乎等效与法律的行政法规,还违宪制定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法规丶规章等不受司法审查,使国务院(包括其部委)的行政权不受司法制约,制造了法外的行政特权,违宪扩张行政权丶压缩司法审查监督权。这是我国行政腐败和滥用职权的最主要制度根源。
6丶法定法律监督权限界定不清。制定法律的机关同时也应当是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宪法和立法法虽然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可以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法律丶决定等法律监督权,但没有明文概括性规定法律监督权归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 宪法和多部法律规定,主管刑事司法的各级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因检察院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低於被监督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监督的程序性授权,难以操作。此规定也违反了通行的谁立法谁监督实施的法律监督原则。 由於严重缺乏宪法法律监督,造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丶国务院丶部委丶地方人大和政府竞相制定与上位法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并优先执行。
7丶怠於履行宪法监督职责。至今没有一起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丶国务院丶下级人大的宪法监督案例,或违宪审查案例。如对违反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教养决定丶国务院劳动教养条例,长期不予监督废止,任由劳动教养违法存在50多年(1957年-2013年)。
8丶由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和宪法法律监督上不正确履责,其主要工作蜕变成对主要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丶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丶财政预算等的审查和通过。全国人大被变成了人们通常所说的橡皮图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
1丶架空全国人大立法权,超越立法权限立法。
截止2017年初,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期间共立法修法60多部,其中只有1部不重要的慈善法是全国人大立法,占比1.7%,其他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占比98.3%!全国人大沦落为在立法上可有可无的摆设。
2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丶土地管理法丶农村土地承包法丶劳动法丶劳动合同法丶集会游行示威法丶国家安全法丶义务教育法丶环境保护法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丶反恐怖主义法丶反间谍法丶税收征收管理法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丶农业法丶食品安全法丶大气污染防治法丶公务员法丶律师法丶警察法丶检察官法丶法官法丶监狱法丶治安管理处罚法丶居民身份证法丶出入境管理法丶行政处罚法丶道路交通安全法丶行政复议法丶网络安全法丶戒严法丶水污染防治法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丶药品管理法丶商业银行法丶保险法丶邮政法丶铁路法丶电子签名法丶就业促进法丶枪支管理法丶城乡规划法等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本应由全国人大立法和修法,却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我授权代替。
3丶违宪立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外地户口人被侮辱性地称为“流动人口”,违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2015年该法修订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对生育超过一个子女的父母实施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不仅和该法规定的自愿节制生育内容相矛盾,也违反公民行为法无禁止皆自由(包括生育自由)的宪法法律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管理由各级人大丶政府丶司法机关等国家机构来实施,中国共产党不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国家安全法却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丶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违反宪法规定。该法规定的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并未明确具体组成机构和人员,含混不清,导致成立的该领导机构党政机构人员混合丶以党代政党政不分以及国家管理工作混乱。
4丶违反宪法法律修法
如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做了6次修正丶制定和修正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公民在不在户口登记地的居住地参加选举的,要到户口登记地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增加公民行使人大代表选举权成本,变相限制或剥夺了公民选举权,违反宪法公民选举权平等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扩大自己的立法权。如从1997年到2015年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刑法进行了九次脱胎换骨的修正,特别是把承袭1927年民国政府的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增设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违反宪法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言论自由是人们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除对其他自然人侮辱丶诽谤的言论受限外,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批评(即反对意见)言论不受限制,甚至呼吁推翻执政党和政府等言论,也属於宪法规定和世界公认的言论自由范围。所谓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实际是反党丶反政府丶反社会主义制度罪,以言治罪,成为现代人类法制史上的丑闻。
怠於修法和怠於宪法法律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1958年制定的户口登记条例,目前仍是唯一的户口管理专门法律,是近60年来唯一未被修正的法律。该条例规定,户口是公民的身份证明,也是国家管理需要收集的常住人口信息,户口应当随人的迁移而迁移登记到常住地。对该条例中适用时有争议和不明确的地方丶以及“反革命分子”等一系列过时内容,迟迟不作修正,也不作相应的法律解释,放任国务院丶公安部和各地人大和政府制定五花八门的暂住证丶蓝印户口丶居住证丶积分转户口等违法的法规丶规章和规定,同时把是否为本地户口,变成限制外地户口本地常住居民购房(包括商品房丶经济适用房丶两限房)丶购车丶网约车司机资格等的限制手段。这严重违反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规定,也是怠於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表现。
公安部门几乎对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没有过许可,实际废止了集会游行示威法,破坏法律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丶国务院,都放任公安部门对该法的实际废止,不履行保障和监督该法律实施的宪法职责。
应当制定法律,但违宪授权或不当授权国务院制定营业税丶增值税丶消费税丶契税丶车船税等行政法规(暂行条例)。
和全国人大一起,迟迟不决定设立宪法法院,导致违反宪法法律的下位立法行为不能得到法院审判的严格监督,违反宪法法律的立法行为难以得到纠正。

●国务院:
根据宪法,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不是立法机关。由於与行政权行使有利害关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多数都倾向於扩大行政部门权力,缩减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增加义务。
违反宪法丶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如赵紫阳主持制定的学习沙俄和纳粹
的劳动教养条例,对无罪公民可实施长达4年限制人身自由的劳教,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规定。
制定了一系列户口方面的规章和决定,规定户口迁移到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要政府和公安部门批准。2015年,国务院制定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阻止公民依法履行自由迁移户口到常住地的义务(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为前提或借口,来限制他们在购房丶购车等享有居住地各项福利的权利,违反宪法丶户口登记条例丶居民身份证法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丶劳动法等规定公民在本国任何非法律限制的地区可平等地居住丶工作丶消费的规定。该行政法规制定也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和修改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社团登记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批准),规定参加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党派丶中国共产党等社团组织不用登记(享有特权),一个地区只能登记一个业务相同或相近的社团等。违反宪法公民结社自由丶禁止法外特权组织的规定。
对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自行违宪制定行政法规,抢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丶社团登记丶居住证丶物业管理丶人体器官移植丶出版管理丶行政区划管理丶看守所和拘留所管理(违反立法法关於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丶信访丶护士丶全民健身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丶公民往来台湾和港澳管理等方面。

●国务院有关部委:
1丶公安部:警察法丶居民身份证法丶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规定,警察履行职务时要首先出示警察证以证明其身份,而公安部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丶警察证使用管理办法等规章却规定警察着制式服装时可以不出示警察证,导致警察穿制式服装(有的还撕掉警号)履职特别是违法履职时,多数不出示警察证,逃避社会监督,增加被侵权人的救济困难(难以知晓侵权警察的姓名和任职单位),亦为违法人员穿制式服装假冒警察犯罪大开方便之门,故诉公安违法案件近年大幅度增加。
公安部原违法制定暂住证规定,对外地户口的本地常住居民强制要求办理暂住证,增加公民负担,并以此来限制迁移人口的公民基本权力。
2丶司法部:为扩张自己权力,违反宪法和律师法等规定,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丶年度考核办法等规章,强制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不允许律师组团丶联署签名丶发表公开信丶声援等等方式发表律师意见,违法增加处罚。违反律师法关於律师年度考核由律师事务所进行丶律师辩护言论刑事豁免等规定,也违反宪法言论自由的规定。
3丶其他部委违反宪法法律制定规章的情况也十分普遍。此不展开

●最高法院丶最高检察院违法制定司法解释情况
1丶不顾社会的一片反对,违反刑法关於寻衅滋事罪的明确规定,强行制定司法解释,设定网络寻衅滋事罪,对寻衅滋事罪作了扩大解释。
办理邪教案件解释,创设同一罪名不同数量的定罪标准。如第一次散发邪教传单200份定罪,刑罚期满後再散发1份宣传品就定罪。严重违反刑法罪刑法定丶同一罪名定罪标准统一的规定。
2丶全国检察院怠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基本处於放任不管的状态。

●地方人大和政府的违宪违法立法情况
上行下效,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也跟着效仿违宪违法立法,如制定对辖区内所有居住人口的购房丶购车丶就业(如网约车司机工作资格)的限制丶对外地户口人的限制更加严厉。
以上乱像导致有法不依普遍,国家法治进步举步维艰,几近不可能。

二丶推进法制统一,加强全国人大立法和宪法法律监督的路径措施

1丶应当按照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履行国家主要立法权。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以及涉及公民基本权力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法律丶70%以上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大完成。
2丶为保障全国人大立法权丶以及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全国人大应当成立独立於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委员会和宪法法律监督委员会,也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
现在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大部分人员是事务性人员,很多制定法律的草案工作委托国务院来完成,法律工作者很少,无法完成繁重的立法和宪法法律监督工作,因此要大量充实各法律门类的专门法律人员,全国人大代表中的法律人员,应当优先充实进去。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会可采取社会征集奖励方式开门立法,定期不定期征集立法目录和议案,发动法律界和社会力量完成基础的立法草案文本,提高立法的计划性丶系统性丶前瞻性丶合宪性丶科学性丶合理性和稳定性。
鉴於目前全国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不高,可按照人大代表的业务方向划分在某个法律门类,给全国人大代表发放履职津贴,用於立法和宪法法律监督等履责事项,如每人每年20万元,由该人大代表聘请法律专家提供其要参与制定或修改法律的丶宪法法律监督的咨询意见,迅速大幅度提高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法律专业性。
3丶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不是立法机关,为防止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侵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全国人大应界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法律性质丶范围丶目录等,行政法规应当是为执行法律制定的具体实施性行政规范,制定的行政法规要经过全国人大审查同意。国务院的主要工作应归位於纷繁复杂的行政管理。
4丶部委是国务院的内设机构,无权直接对具体执行法律作出规定,因此部委规章只能是对执行行政法规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全国人大应当    规定凡是对法律具体实施制定的规章,应当制定行政法规,逐步取消部委制定规章的权力,从源头上消灭多头立法。
5丶制定宪法法律监督法,规定详细的监督程序,以及违宪违法立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违法立法罪丶宪法法律监督失职罪罪名,或在滥用职权丶玩忽职守罪罪名中增加相关内容。
6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大大加强修法丶法律解释工作,使制定法律的缺陷及时得以弥补,满足社会需要也便於执行和遵守。
7丶为防止最高法院丶最高检察院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和法律条文和立法目的相抵触,解释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审查同意;涉及法律条文理解有歧义时,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法律解释。
8丶宪法关於立法职责权限丶宪法法律监督的内容有重大缺陷,应当尽快修宪完善。
9丶尽快成立宪法法院,对违反宪法法律的立法行为加强审判监督。
10丶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组织对现存法律丶法规丶规章等,就合宪合法性进行一年的审查丶清理,保障成文法上的法制统一。以後审查清理常态化。
        11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因此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国家立法工作和宪法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丶推进国家法治。

        此致
各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丶国务院丶中共中央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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