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威(考拉)(李和平律师的助理),于1月8日遭逮捕,罪名也是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关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谢燕益,于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关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周世锋(锋锐所主任),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王全璋(锋锐所律师),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关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李姝云(锋锐所律师),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谢阳,1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羁押在长沙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相关法律
颠覆国家政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定义,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处罚犯本罪的,对首 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简称「煽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根据第113条第2款及第56条,犯本罪的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及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