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0年8月23日,有12名港人打算由香港潛逃往台灣,被中國海警拘捕。根據其中一名被捕人士家屬所委託的中國律師盧思位所言——2020年10月1日,將會是「12港人案」的一個重要日期。
中港兩地拘留期限的差異
在香港,疑犯被捕後,執法部門(如警察或者廉政公署人員)須盡快作出調查,並帶疑犯到裁判法院提訊。如執法部門放棄拘捕後提訊,按照一般安排,他們便須在疑犯被拘留48小時後批准他們保釋,或讓他們離去。
然而,在屬另一司法管轄區的中國大陸,執法部門可以在不提出檢控的情況下,刑事拘留疑犯整整37天。
法理依據
拘留被捕人37天的法理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第2項,內文為:
第91條第1項:「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因此,在所謂「特殊情況」中,公安可以將首次拘留的時限從3天延長至7天。
第91條第2項:「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換言之,公安可以將上述的7天拘留時間延長30天,總共將拘留時間疊加至37天。
然而,何為「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詳細的語意詮釋乏善可陳,上述詞彙語意曖昧,用字晦澀難明,令被捕人無法維護自身權益,辯護律師亦無法覆議當局的拘留決定。
而且,詳細檢閱第91條第2項會發現,公安部門並不需要到人民檢察院作出任何申請便可單方面將拘留時間將7天延長至30天。因此,內地主流法律分析已普遍妥協,接受在各種案件中,公安部門均可選擇拘留被捕人士37天的安排。
長時間拘留的案例
37天的拘留時間比香港長接近20倍,而且經過37天後,相關部門並不是將犯人「檢控」,而是決定是否「批准逮捕」疑犯——在「批准逮捕」後,公安部門並不是將疑犯帶到人民檢察院提訊,而是他們有權可以長時間羈押疑犯。「批准逮捕」後的拘留時間往往是積年累月:疑犯在被拘留超過100天甚至超過1年卻未被檢控的例子可謂比比皆是。這跟香港,或甚至乎與世界上絕大部分司法管轄區的安排大相徑庭。
箇中例子包括丁家喜律師及高智晟律師。丁家喜律師是「新公民運動」的主要參與者,他在2019年12月26日被拘留後至今下落不明,而暫時並不知道他是否已被起訴控告。另外,高智晟律師曾代理多宗為社會弱勢維權的案件,期後斷斷續續地被綁架或監禁,並在2017年8月失蹤,至今下落不明。2020年9月21日,丁家喜律師以及高智晟律師的家屬均在第45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中發言要求立刻釋放維權律師,以及杜絕中國維權律師遭「強逼失蹤」的情況。
對「12港人案」的含意
如以上所述,該12名港人是在2020年8月23日被中國海警拘捕。因此,按照以上的法例所指,當局需要在37天內,亦即是2020年10月1日或之前,決定是否「批准逮捕」12名港人。如批准逮捕,當局應交代該等被捕人士的控罪,以及批准逮捕後的相關安排;如不批准逮捕,當局應盡快釋放該等被捕人士。
展望
現時有關「12名港人案」的案情資訊嚴重缺乏,當局亦拒絕接受任何由被捕人士家屬委託的律師,並聲稱被捕人士已另外安排「官派律師」,讓「12港人」的情況更令人擔憂。僅寄望中國遵從國際法以及本地法律,致力維護等被捕人士及其他所有維權律師的應有合法權益,提供公平、公正以及公開的司法程序。
資料來源
https://bit.ly/36iLwVD(盧思位律師「港人涉偷越邊境案中家屬關心的五個問題」文章)
https://bit.ly/34duRjB(《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https://twitter.com/luoshch/status/1308375270953451525(丁家喜律師妻子羅勝春在第45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發言)
https://twitter.com/Genghe1/status/1308501677234966528(高智晟律師女兒耿格在第45屆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