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及大使閣下:
自從2010年起,我們將每年的1月24日定為『國際關注受迫害律師日』,以紀念1977年在西班牙在法西斯治下,於馬德里受難的律師們。過去多年,我們一直關注在包括土耳其丶洪都拉斯及菲律賓等國家受難的律師,並展現我們的團結。
在2017年,我們把這一天特別獻在中國的同袍,所有在履行律師專業責任及角色過程中,因為捍衛人權,特別是弱勢社群權利,而遭受騷擾丶禁聲丶施壓丶威脅丶羈押丶酷刑丶甚至是失蹤的律師同仁。
中國雖然正上升成為國際政治及經濟領域上的強大勢力,但其法律環境仍然令人憂慮。
作為來自世界各地的專業法律人,我們注意到在中國司法仍然欠缺獨立。儘管中國聲稱在過去幾年已進行不少法律改革,但在執法與司法之間欠缺有效權力制衡的情況下,律師以及法律權利工作者在從事他們的工作時,仍然要面對種種的危機及迫害。
關注議題
- 法律缺陷及律師執業權
我們關注到在中國,法律及法規的缺陷是削弱律師執業權的重要因素。
-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雖然納入了一定數量的正面條文,可它也把針對律師的迫害合法化和制度化,進一步限制律師的權利,同時讓備受爭議的警察權力得以擴張。
- 在各個相關條文中,我們特別指出當第73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規定與第37條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文並用時,會給予警方極大的控制權,決定包括羈押地點及是否准許疑犯會見律師的權利,最長達到六個月。此中我們考慮到第37條本身就『國家安全』犯罪在法律上的定義及內容並不清晰嚴謹。
- 我們也要指出中國執法機關近年增加了使用與『國家安全』罪名相關的指控,但卻無須同時提供實質和具體的理由及證據。使用這些指控就成為延長羈押時間以及剝奪被羈押者會見律師權利的藉口。
- 就此我們特別關顧始於2015年7月發生的『709 大抓捕』,事件中所有被羈押的律師及法律維權人士,大部份都是受害於法律的缺陷,曾被施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亦於羈押期間被剝奪獲取律師代表的權利。
- 同樣令人擔憂的是2015年《刑法》的修改,新增第308 (1) 條及第309條,有關條文尋求刑事化律師洩露『依法不應公開』或是『會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訊息,禁止『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但這兩個條文的內容界定含糊,易於被利用以限制律師執行其法律職責的權利,更可能會限制律師的言論自由。
- 司法局及律師執業自主
我們注意到在中國作為司法機關行政部門的司法局,擁有非常具爭議性的權力及角色,去阻撓律師個人及作為一個專業社群的自主。
- 司法部於2016年9月公佈並於同年11月1日實施《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及《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修訂。
- 新修訂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令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受到司法局更嚴密的監控,我們對此感到非常憂慮。其一是新修改的規定透過壟斷律師事務所的政治意識形態和立場(第3條及第4條)及直接干預律師事務所如何處理「重大疑難案件」(第49條),將律師事務所納入集體監控機制的一部份。其二是新修改的規定針對性地禁止律師進行一系列定義廣泛又模糊不清的行為,從而剝奪他們的言論及表達自由(第50條)。
- 我們也擔憂在司法獨立問題未能得到實質改善,以令控辯雙方獲得公平對待的情況下,《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新增的第37條至第40條有可能會被利用於阻礙律師執行本身的法律職責及限制律師的言論及表達自由。
我們對「年度檢查考核」制度感到困擾。透過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是律師事務所牌照,有關制度慣常被利用以懲罰或脅逼不跟從官方「指引」以處理「重大複雜案件」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
- 據悉,司法局於2010年將其自我賦予的權力- 即在律師執業證書及律師事務所執照上「蓋章以確認其有效性」正規化。惟有關做法一直備受中國各地的律師質疑欠缺法律基礎。
- 就此,我們對李金星律師(又名:伍雷)於2016年初被山東濟南市司法局威嚇並指要評定李律師的年檢為不合格一事感到遺憾。李金星律師最終於2016年12月被官方施以停業一年的行政處罰。
- 我們亦對被重點打擊的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的最新情況,感到遺憾。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連同兩位資深合夥人,包括劉曉原律師,縱然未有因抓捕事件而受到任何刑事起訴或指控,卻至今未受理於 2016年的年度檢查考核,致使無法正常執業及運作。事件令人強烈懷疑是「牽連」或是「集體懲罰」的結果。
- 酷刑及針對律師的暴力
我們注意到中國自1988年起已經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丶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締約國,惟有關律師及法律維權人士於覊押或是法外扣押期間,受到肢體丶精神及心理暴力的報告仍然持續不息出現。
(https://www.evernote.com/shard/s534/sh/e309c0d1-1cda-4a6b-8b05-b8f2936e2be6/44a2595401e3f2ce098823ba38193a4d)
我們亦察覺,除肢體暴力外,針對律師的威嚇丶騷擾及侮辱等行徑,在中國法庭內丶外依然常見。施暴者包括公職人員(如公安丶法官及庭警等),訴訟對方以及地痞流氓,後者更往往得到公職人員的默許。而涉及律師及法律維權人士受襲的案件經常沒有得到跟進調查,受害人亦不容易透過法律途徑獲取補償或救濟。
- 我們關注到在2015年,有包括文東海丶石伏龍在湖南,崔慧在北京,王甫丶張磊及劉金濱在湖南衡陽,謝陽在廣西,王全璋丶王宇丶蘭志學丶董前勇及李中偉在遼寧瀋陽,董前勇在河北,張維玉在衡陽,劉士輝在廣東,舒向新在濟南…..等律師被暴力對待的事件。
- 2016年情況未見舒緩,於3月份竟有四宗針對律師的暴力事件在短短六日間於全國不同地方發生,受襲律師包括山西路航丶黑龍江王子臣丶江蘇李篤振丶薑泉及湖北張心升。四宗暴力事件中有三宗發生在法庭或法院大樓內,三宗涉及公職人員。
同年6月,吳良述律師攝於廣西一法庭大門外,顯示半邊褲管被撕掉的照片更是震驚國際。
- 在眾多個案中,我們特別關顧在709大抓捕中受到拘禁的律師和法律維權人士的遭遇。湖南的維權律師謝陽和天津的法律維權人士吳淦均投訴於拘禁期間遭受酷刑對待,包括虐打丶睡眠剝奪丶食物克減和與死刑犯同囚等。
關注個案
- 拘禁
除上述各項令人憂慮的議題外,我們亦藉此信件向閣下 表達我們對以下個案的 關注。
- 江天勇, 2016年11月21日起失蹤
江天勇此前為北京維權律師,2009年因其辯護工作被取銷其執業資格
江於2016年11月21日,約晚上十時在湖南長沙,於探望過於709大抓捕事件中被起訴維權律師謝陽的家屬後失蹤。約三星期後,即2016年12月13日,官方才確認其於11月21日至12月1日期間被處行政拘留。
於2016年12月23日,江天勇的家屬收到官方通知,指其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已於2016年12月1日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江天勇迄今尚未被正式逮捕或受到起訴。
我們非常關注江天勇至今仍與外界隔絕,外界對其所在及身心健康狀況均一無所知。
- 李和平, 2015年7月10日受拘禁,與外界隔絕至今,候審
李和平在受到拘禁前為北京執業律師。2016年12月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起訴。
李和平於2015年7月10日約下午二時在家中被公安帶走,此後一直處於失蹤狀態。至2016年1月下旬,其家屬獲正式通知李被指控「顛覆國家政權罪」於1月8日被正式逮捕。執筆時,李案已完成了公安調查及兩次的補充偵查程序。
李案目前候審中,審訊日期仍待公佈。
李和平案違法處及關注重點:
(1) 李和平受拘禁的首五個月,其家屬並未就其被覊押原因及所在地,接收過任何正式通知。(2) 自李和平被公安帶走當日起,迄今仍未能會見其由家屬委任的律師。執法機關拒絕承認其代表律師的身份,亦拒絕其閱卷的要求;李的精神及身心健康狀況至今未明。(3) 公安人員在2016年兩度嘗試詐騙脅迫李和平家人錄製片段以「遊說」李認罪,事件令人深感不安。(4) 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嶺在為丈夫奔波尋找法律救濟期間,曾受到多次騷擾,包括遭短暫拘禁、監視、恐嚇、掌刮以至被逼遷。(5) 執法當局藉著不簽發居住證,窒礙其六歲女兒就讀小學。
- 謝陽, 2015年7月11日被拘禁至今,候審
謝在被拘禁前為湖南執業律師,於2015年12月被正式起訴控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及「擾亂法庭秩序罪」。
謝於2015年7月11日淩晨約五時在家中被公安帶走。雖然其家屬分別於2015年末接獲其遭受「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及2016年1月接獲其已被正式逮捕的通知書,惟由謝陽家屬委任的代表律師至2016年11月底才獲批准與謝會面,至12月中方能閱覽與案件相關檔。
謝陽的案件已完成公安調查及兩次補充偵查程序。目前候審中,審訊日期仍待公佈。
謝陽案違法處及關注重點:
(1) 謝陽於2016年11月下旬,在其被拘禁近十七個月後,方首次獲准與由其家屬委任的代表律師會面。(2) 謝陽投訴在拘禁期間受到酷刑對待。(3) 謝陽的妻子陳桂秋在為丈夫尋求法律救濟期間曾被騷擾丶恐嚇及被禁止離境。
- 王全璋, 2015年7月10日被拘禁,與外界隔絕至今,等候起訴
王在受拘禁前為北京執業律師。他被指控「顛覆國家政權罪」,其案件在2016年11月30日被檢察院發還警方作第二次(最後一次)補充偵查。
王於2015年7月10日早上約十時失蹤,至2016年1月其家屬方接獲正式通知,王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於1月8日被正式逮捕。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程序,王全璋會否被起訴的決定,最遲須於自2016年11月30日起計算,兩個半月內作出。
王全璋案違法處及關注重點:
(1) 王全璋受拘禁的首五個月,其家屬並未就其被覊押原因及所在地,接收過任何正式通知。(2) 自王全璋被公安帶走當日起,迄今仍未能會見其由家屬委任的律師。執法當局拒絕承認其代表律師的身份,亦拒絕其閱卷的要求;王的精神及身心健康狀況至今未明。(3) 公安人員在2016年兩度詐騙脅迫王全璋家人錄製片段以「遊說」王認罪,事件令人深感不安。(4) 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在為丈夫奔波尋找法律救濟期間,曾受到多次騷擾,包括遭短暫拘禁丶監視,恐嚇以甚至被逼遷。 (5) 警方曾騷擾學校管理層以禁止王的三歲兒子就讀幼稚園。
- 吳淦, 2015年5月被首次拘禁,案件在2016年1月初重新立案偵查,候審
吳為北京鋒銳律師行行政人員及法律維權人士。他於2016年12月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尋釁滋事罪」被正式起訴。目前候審,審訊日期未悉。
吳淦於2015年5月於福州被公安拘禁,因參與爭取保障律師閱卷權的示威於7月3日被正式逮捕。惟於2016年1月,公安聲稱尋獲新罪證而重新立案偵查,並將此案轉交往處理大多數709案件的天津當局。
對吳淦的指控亦於2016年8月更新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尋釁滋事罪」。
吳案已完成公安調查及兩次的補充偵查程序。執筆之際,吳,Wu仍在候審中,審訊日期至今尚未公佈。
吳淦案違法處及關注重點:
(1) 對於吳淦從福州轉移到津及轉變指控罪名,家屬未曾接獲任何正式通知。(2) 吳淦在被轉移到天津後近十一個月後,即2016年12月9日方首次獲准會見其代表律師。(3) 吳淦確認他在拘禁期間受到酷刑對待。
- 公平審訊
- 周世鋒,北京執業律師,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主管
周世鋒於「709大追捕」中被捕, 2016年8月4日被判顛覆國家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七年。
就如前述的律師,周世鋒自2015年7月10日被帶走後,於拘禁期間同樣遭受剝奪多項權利。其家人沒有收到正式強制刑事措施的通知,而其律師亦無法會見。據悉公安甚至向其家人施壓,強迫他們解除自己委派的辯護律師而接受官方指定的律師。
對於周受審判的過程,我們表達深切關注。(1)官方於審訊前一日才公佈審訊日期。明顯違反國內法律。(2)公安於其家人所屬社區監控,周家人被警告不可出席聽審。審訊當日,周律師的家人及其委派的代表律師皆無法出席庭審。官方聲稱「周世鋒不願意家人出席審訊」說法,不具備合法性。(3)審訊並無依法公開,當日出席的人士和媒體均由官方安排。(4)周在庭審上最終由官方指派的律師代表。(5) 周早在審判前,被安排與其他因709被抓捕的人士,分別在官方掌管的電視臺認罪或是自我指控,片段內容更被其他官方媒體多次轉載宣傳。
- 唐荊陵,前廣州維權律師,於2005年被吊銷執業資格
唐荊陵於2014年6月被正式逮捕,此前已被扣押約一個月。第一次審訊是在2016年1月29日,由拘留起計有一年半之久。唐控訴被拘留期間曾遭受酷刑對待。
唐荊陵因為複製和散播五份吉恩夏普 (Gene Sharp) 提倡「非暴力公民抗命」理念的刊物,被判煽動顛覆國家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五年。當局禁止其家人出席其第一次審訊,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所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九條,情況令人關注。
唐荊陵上訴申訴於2015年5月31日的第二次審訊中被駁回,而該審訊卻是秘密進行,沒有任何律師出席,完全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82和183條的規定。
- 夏霖,北京執業律師,等待上訴
夏霖於承辦郭玉閃案後不久,於2014年11月8日,被公安在未有出示證明的情況下從居所帶走。郭玉閃是中國政府當時連串針對非政府組織的抓捕行動中,被拘禁的活躍分子。夏於2016年9月22日,被控「詐騙」罪名成立,判處十二年監禁,為近年眾多被捕維權律師中獲刑最重的一個。
據瞭解,夏霖的案件之所以具爭議性,除了因為他被拘留期間無法接觸他的代表律師外,更根本和重要的問題是案件的本質。夏的代表律師於審訊中,有效指出案中涉事中的金額雖然龐大,但純屬夏與朋友及夥伴間的私人借貸,並無出現嚴重糾紛。夏霖因此獲罪,被視為中國政府針對維權律師的政治報復又一例。夏霖已申請上訴,審訊日子仍未見公佈。
- 取保候審
透過本函,我們表達對中國取保候審制度的關注。
取保制度原為貫徹無罪推定的原則,然而在中國,有關制度往往被用以針對維權律師或活動家;在其案件最終未能確立證據予以起訴的情況下,透過取保候審進行延後的懲罰或騷擾。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獲保釋者依然維持被告或嫌犯的身份,其案件隨時重開,而相關人士可被飭令限制其行動及個人自由,最多長達十二個月。
就以下已獲得取保候審的709個案,(1) 除其中一例外,所有律師丶律師助理以及法律維權人士在其長達一至十七個月的拘留期間,皆未能接觸其自選或由家人委派的辯護律師。其中起碼有兩個案件,其家人均受壓被迫委託官方指定的律師。(2)大部分獲取保人士的行動依然受到高度限制,部份被迫逗留在偏遠的家鄉地區,部份則被指定居所數以星期計,才能與家人團聚。一些較知名的人士被取保多月後,仍然遭受警察嚴密監控。(3)很多被取保人士均被警告不能公開發言或接觸親友。
- 李春富,北京執業律師,2015年8月1日被拘禁,2017年1月5日取保
李春富律師為李和平律師胞弟,尋找7月初失蹤的兄長期間被拘留,2016年1月8日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正式逮捕。李在拘留期間一直不獲准會見其自選律師。2016年7月,其妻子受壓接受警察指定的律師。
根據官方檔顯示李春富律師於2017年1月5日獲得取保候審,但李於1月12日才回到家門。
然而,令人非常震驚的是,根據報導,李春富回家後被發現處於極度創傷的精神狀態,惶恐丶消瘦及強烈不安全感。據悉李春富向家人稱,於拘禁期間,曾被要求每日服用被官方人員稱為治療血壓高的藥物。家人已公開表示李律師從來沒有血壓問題,他取保兩天後進行身體檢查亦已確認血壓正常。藥物性質令人感到非常可疑。
- 謝燕益,北京執業律師,2015年7月12日被拘禁,2017年1月5日取保
2016年1月8日指控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正式逮捕。2017年1月5日獲得取保候審,距首次被覊押日期約七個月。至2017年1月9日,仍只能與家人作電話溝通,未能見面。
- 王宇,北京執業律師,2015年7月9日失蹤,2016年8月初取保。
2016年1月8日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正式逮捕。2016年8月初獲得取保候審前,一直未能與自選的辯護律師會面。目前一家仍受監控,只獲得有限度自由。
- 包龍軍,內蒙執業律師。2015年7月9日於北京失蹤,2016年8月初取保。
包龍軍為王宇丈夫。2016年1月8日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正式逮捕前,一直未能與自選的辯護律師會面。目前一家仍受監控,只獲得有限度自由。
- 任全牛,河南執業律師,2016年7月8日被帶走
任代理709事件中律師助理趙威個案。於2016年7月8日於河南鄭州被警察指涉嫌「尋釁滋事罪」帶走。於2016年8月6日獲得取保候審前曾與代表律師見面一次。據悉其妻曾於任被拘禁期間遭受警方騷擾及恐嚇。任律師指,在其拘禁期間,曾被要求服藥。
- 劉四新,前北京執業律師, 2009年因備受爭議的傷人案件被吊銷執照。劉於2015年7月10日被帶走後,於2016年1月8日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正式逮捕。於2016年9月底獲得取保候審前,一直未能與家屬委派辯護律師會面。
- 張凱,北京執業律師,於2015年8月25日被指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為境外竊取丶刺探丶收買丶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丶情報罪」,於浙江溫州被警察帶走。至2016年3月獲得取保候審前,一直未能與辯護律師會面。目前仍被嚴密監控,日前曾被再次傳喚,被要求不公開發言。
- 隋牧青,廣州執業律師,2015年7月10 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警察帶走,2016年1月取保候審前,一一直未能與律師會面。
- 黃力群,北京執業律師,2015年7月10日被帶走,指控罪名不詳,2016年1月獲得取保候審。
- 謝遠東,北京實習律師,2015年1月10日被警察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於2016年1月獲得取保候審前,一直未能與家屬委派律師見面。
- 李姝雲,北京實習律師,2015年7月10日被帶走,2016年1月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正式逮捕,同年4月獲得取保候審前,一直未能與家屬委派辯護律師會面。
- 王秋實,黑龍江執業律師,2016年1月9日被警察以涉及未指明的國家安全罪行帶走。於同年2月初獲得取保候審。拘禁期間未能與家屬委派辯護律師見面。
- 趙威,李和平律師助理。於2015年7月10日被警察帶走。2016年1月8日被指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 正式逮捕。於2016年7月初獲取取保候審前,一直未能與家屬委派的律師見面。
- 高月,李和平律師助理,2015年7月20日被警察帶走,2016年1月8日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被正式逮捕。同年4月底獲得取保候審前,一直未能與由家人委派的律師會面。
- 劉鵬,張凱律師助理,2015年8月25日被浙江溫州警察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及「為境外竊取丶刺探丶收買丶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丶情報罪」,至同年12月獲得取保候審前, 一直未能與律師見面。
- 方縣桂,張凱律師助理,2015年8月25日被浙江溫州警察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及「為境外竊取丶刺探丶收買丶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丶情報罪」,至同年12月獲得取保候審前, 一直未能與律師見面。
我們注意到中國已批准下列國際人權公約(批准年份)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1980)
-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 (1981)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丶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AT) (1988)
- 《兒童權利公約》(CRC) (1992)
- 《經濟丶社會丶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2001)
- 《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 (2008)
並且已簽署下列公約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1998)
也知悉中國支持《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有關《原則》在1990年古巴哈瓦那舉行的聯合國第八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獲得通過的,其中要求國家負起保護律師的義務。
並認識到習近平主席多次宣示促進依法治國丶保護中國人民憲法權利,
同時作為聯合國丶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長期成員及多個核心國際人權條約的締約國,中國有義務履行其國際法律義務,遵守受到各項人權法保護的指導性原則與條款。
進一步參考國內法及國際法相關條款,特別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34,35,36,37,38,39和125條
- 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1,2,16,18,20,23,24,26,27,28 和29條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7,9,14,18和26條
- 《禁止酷刑公約》第1,2,4,10,11,12,13和15條;以及
- 《兒童權利公約》第2和28條
我們重申,深信律師維護法治丶捍衛社會正義的作用,唯有保護律師權利,公民權利才有保障。
因此,我們謹呼籲中國政府立即:
- 尊重並遵守做為國際社會一員的法律義務,尊重並遵守對中國公民的莊嚴承諾,推動法治與人權保護,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與國際人權法的精神與原則保持一致;
- 釋放所有律師及其他遭非法拘押丶定罪和判刑人士,特別是“709鎮壓”有關人員李和平丶謝陽丶江天勇丶王全璋丶吳淦和周世鋒;以及非屬709案件的唐荊陵丶夏霖及其他人。
- 確保所有律師和其他被捕丶羈押或起訴人士的基本權利獲得充分保障,包括但不限於:獲得自己選擇的律師會見丶適當醫療和家屬探視的權利,免於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權利,以及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 停止騷擾丶恐嚇和連坐處罰律師家屬丶同事和朋友,確保其一切公民基本權利。
我們並且促請中國政府啟動法律的丶司法的和體制的改革,致力於下列目標:
- 促進司法獨立向前發展,建立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有效權力制衡;
- 停止一切系統性侵犯人權與壓制公民社會,廢除所有嚴苛惡法,特別是《刑法》丶《刑事訴訟法》丶《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上述法律違反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被用來壓迫律師丶剝奪律師的基本人權及/或阻撓其履行職業義務,概如前述。
- 停止一切對律師的暴力和騷擾;
- 加強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維護法治與刑事正義方面的角色和功能;
- 確保律師獨立性,廢除年檢制度,建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自由選舉制度;
- 修正國內法律法規,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原則與標準;以及
- 強化公民的訴訟權和司法救濟權。
我們敦促國際社會繼續關注並施壓中國改革,我們重申與中國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如手足般團結一致,支持他們爭取人權保障和法律環境的進步。
專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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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及大使閣下:
自從2010年起,我們將每年的1月24日定為『國際關注受迫害律師日』,以紀念1977年在西班牙在法西斯治下,於馬德里受難的律師們。過去多年,我們一直關注在包括土耳其丶洪都拉斯及菲律賓等國家受難的律師,並展現我們的團結。
在2017年,我們把這一天特別獻在中國的同袍,所有在履行律師專業責任及角色過程中,因為捍衛人權,特別是弱勢社群權利,而遭受騷擾丶禁聲丶施壓丶威脅丶羈押丶酷刑丶甚至是失蹤的律師同仁。
中國雖然正上升成為國際政治及經濟領域上的強大勢力,但其法律環境仍然令人憂慮。
作為來自世界各地的專業法律人,我們注意到在中國司法仍然欠缺獨立。儘管中國聲稱在過去幾年已進行不少法律改革,但在執法與司法之間欠缺有效權力制衡的情況下,律師以及法律權利工作者在從事他們的工作時,仍然要面對種種的危機及迫害。
關注議題
- 法律缺陷及律師執業權
我們關注到在中國,法律及法規的缺陷是削弱律師執業權的重要因素。
- 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雖然納入了一定數量的正面條文,可它也把針對律師的迫害合法化和制度化,進一步限制律師的權利,同時讓備受爭議的警察權力得以擴張。
- 在各個相關條文中,我們特別指出當第73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規定與第37條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文並用時,會給予警方極大的控制權,決定包括羈押地點及是否准許疑犯會見律師的權利,最長達到六個月。此中我們考慮到第37條本身就『國家安全』犯罪在法律上的定義及內容並不清晰嚴謹。
- 我們也要指出中國執法機關近年增加了使用與『國家安全』罪名相關的指控,但卻無須同時提供實質和具體的理由及證據。使用這些指控就成為延長羈押時間以及剝奪被羈押者會見律師權利的藉口。
- 就此我們特別關顧始於2015年7月發生的『709 大抓捕』,事件中所有被羈押的律師及法律維權人士,大部份都是受害於法律的缺陷,曾被施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亦於羈押期間被剝奪獲取律師代表的權利。
- 同樣令人擔憂的是2015年《刑法》的修改,新增第308 (1) 條及第309條,有關條文尋求刑事化律師洩露『依法不應公開』或是『會造成嚴重後果』的案件訊息,禁止『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但這兩個條文的內容界定含糊,易於被利用以限制律師執行其法律職責的權利,更可能會限制律師的言論自由。
- 司法局及律師執業自主
我們注意到在中國作為司法機關行政部門的司法局,擁有非常具爭議性的權力及角色,去阻撓律師個人及作為一個專業社群的自主。
- 司法部於2016年9月公佈並於同年11月1日實施《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及《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修訂。
- 新修訂的《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令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受到司法局更嚴密的監控,我們對此感到非常憂慮。其一是新修改的規定透過壟斷律師事務所的政治意識形態和立場(第3條及第4條)及直接干預律師事務所如何處理「重大疑難案件」(第49條),將律師事務所納入集體監控機制的一部份。其二是新修改的規定針對性地禁止律師進行一系列定義廣泛又模糊不清的行為,從而剝奪他們的言論及表達自由(第50條)。
- 我們也擔憂在司法獨立問題未能得到實質改善,以令控辯雙方獲得公平對待的情況下,《律師執業管理辦法》新增的第37條至第40條有可能會被利用於阻礙律師執行本身的法律職責及限制律師的言論及表達自由。
我們對「年度檢查考核」制度感到困擾。透過吊銷律師執業證書或是律師事務所牌照,有關制度慣常被利用以懲罰或脅逼不跟從官方「指引」以處理「重大複雜案件」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
- 據悉,司法局於2010年將其自我賦予的權力- 即在律師執業證書及律師事務所執照上「蓋章以確認其有效性」正規化。惟有關做法一直備受中國各地的律師質疑欠缺法律基礎。
- 就此,我們對李金星律師(又名:伍雷)於2016年初被山東濟南市司法局威嚇並指要評定李律師的年檢為不合格一事感到遺憾。李金星律師最終於2016年12月被官方施以停業一年的行政處罰。
- 我們亦對被重點打擊的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的最新情況,感到遺憾。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連同兩位資深合夥人,包括劉曉原律師,縱然未有因抓捕事件而受到任何刑事起訴或指控,卻至今未受理於 2016年的年度檢查考核,致使無法正常執業及運作。事件令人強烈懷疑是「牽連」或是「集體懲罰」的結果。
- 酷刑及針對律師的暴力
我們注意到中國自1988年起已經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丶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締約國,惟有關律師及法律維權人士於覊押或是法外扣押期間,受到肢體丶精神及心理暴力的報告仍然持續不息出現。
(https://www.evernote.com/shard/s534/sh/e309c0d1-1cda-4a6b-8b05-b8f2936e2be6/44a2595401e3f2ce098823ba38193a4d)
我們亦察覺,除肢體暴力外,針對律師的威嚇丶騷擾及侮辱等行徑,在中國法庭內丶外依然常見。施暴者包括公職人員(如公安丶法官及庭警等),訴訟對方以及地痞流氓,後者更往往得到公職人員的默許。而涉及律師及法律維權人士受襲的案件經常沒有得到跟進調查,受害人亦不容易透過法律途徑獲取補償或救濟。
- 我們關注到在2015年,有包括文東海丶石伏龍在湖南,崔慧在北京,王甫丶張磊及劉金濱在湖南衡陽,謝陽在廣西,王全璋丶王宇丶蘭志學丶董前勇及李中偉在遼寧瀋陽,董前勇在河北,張維玉在衡陽,劉士輝在廣東,舒向新在濟南…..等律師被暴力對待的事件。
- 2016年情況未見舒緩,於3月份竟有四宗針對律師的暴力事件在短短六日間於全國不同地方發生,受襲律師包括山西路航丶黑龍江王子臣丶江蘇李篤振丶薑泉及湖北張心升。四宗暴力事件中有三宗發生在法庭或法院大樓內,三宗涉及公職人員。
同年6月,吳良述律師攝於廣西一法庭大門外,顯示半邊褲管被撕掉的照片更是震驚國際。
- 在眾多個案中,我們特別關顧在709大抓捕中受到拘禁的律師和法律維權人士的遭遇。湖南的維權律師謝陽和天津的法律維權人士吳淦均投訴於拘禁期間遭受酷刑對待,包括虐打丶睡眠剝奪丶食物克減和與死刑犯同囚等。
關注個案
- 拘禁
除上述各項令人憂慮的議題外,我們亦藉此信件向閣下 表達我們對以下個案的 關注。
- 江天勇, 2016年11月21日起失蹤
江天勇此前為北京維權律師,2009年因其辯護工作被取銷其執業資格
江於2016年11月21日,約晚上十時在湖南長沙,於探望過於709大抓捕事件中被起訴維權律師謝陽的家屬後失蹤。約三星期後,即2016年12月13日,官方才確認其於11月21日至12月1日期間被處行政拘留。
於2016年12月23日,江天勇的家屬收到官方通知,指其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已於2016年12月1日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江天勇迄今尚未被正式逮捕或受到起訴。
我們非常關注江天勇至今仍與外界隔絕,外界對其所在及身心健康狀況均一無所知。
- 李和平, 2015年7月10日受拘禁,與外界隔絕至今,候審
李和平在受到拘禁前為北京執業律師。2016年12月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起訴。
李和平於2015年7月10日約下午二時在家中被公安帶走,此後一直處於失蹤狀態。至2016年1月下旬,其家屬獲正式通知李被指控「顛覆國家政權罪」於1月8日被正式逮捕。執筆時,李案已完成了公安調查及兩次的補充偵查程序。
李案目前候審中,審訊日期仍待公佈。
李和平案違法處及關注重點:
(1) 李和平受拘禁的首五個月,其家屬並未就其被覊押原因及所在地,接收過任何正式通知。(2) 自李和平被公安帶走當日起,迄今仍未能會見其由家屬委任的律師。執法機關拒絕承認其代表律師的身份,亦拒絕其閱卷的要求;李的精神及身心健康狀況至今未明。(3) 公安人員在2016年兩度嘗試詐騙脅迫李和平家人錄製片段以「遊說」李認罪,事件令人深感不安。(4) 李和平的妻子王峭嶺在為丈夫奔波尋找法律救濟期間,曾受到多次騷擾,包括遭短暫拘禁、監視、恐嚇、掌刮以至被逼遷。(5) 執法當局藉著不簽發居住證,窒礙其六歲女兒就讀小學。
- 謝陽, 2015年7月11日被拘禁至今,候審
謝在被拘禁前為湖南執業律師,於2015年12月被正式起訴控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及「擾亂法庭秩序罪」。
謝於2015年7月11日淩晨約五時在家中被公安帶走。雖然其家屬分別於2015年末接獲其遭受「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及2016年1月接獲其已被正式逮捕的通知書,惟由謝陽家屬委任的代表律師至2016年11月底才獲批准與謝會面,至12月中方能閱覽與案件相關檔。
謝陽的案件已完成公安調查及兩次補充偵查程序。目前候審中,審訊日期仍待公佈。
謝陽案違法處及關注重點:
(1) 謝陽於2016年11月下旬,在其被拘禁近十七個月後,方首次獲准與由其家屬委任的代表律師會面。(2) 謝陽投訴在拘禁期間受到酷刑對待。(3) 謝陽的妻子陳桂秋在為丈夫尋求法律救濟期間曾被騷擾丶恐嚇及被禁止離境。
- 王全璋, 2015年7月10日被拘禁,與外界隔絕至今,等候起訴
王在受拘禁前為北京執業律師。他被指控「顛覆國家政權罪」,其案件在2016年11月30日被檢察院發還警方作第二次(最後一次)補充偵查。
王於2015年7月10日早上約十時失蹤,至2016年1月其家屬方接獲正式通知,王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於1月8日被正式逮捕。
根據中國刑事訴訟程序,王全璋會否被起訴的決定,最遲須於自2016年11月30日起計算,兩個半月內作出。
王全璋案違法處及關注重點:
(1) 王全璋受拘禁的首五個月,其家屬並未就其被覊押原因及所在地,接收過任何正式通知。(2) 自王全璋被公安帶走當日起,迄今仍未能會見其由家屬委任的律師。執法當局拒絕承認其代表律師的身份,亦拒絕其閱卷的要求;王的精神及身心健康狀況至今未明。(3) 公安人員在2016年兩度詐騙脅迫王全璋家人錄製片段以「遊說」王認罪,事件令人深感不安。(4) 王全璋的妻子李文足在為丈夫奔波尋找法律救濟期間,曾受到多次騷擾,包括遭短暫拘禁丶監視,恐嚇以甚至被逼遷。 (5) 警方曾騷擾學校管理層以禁止王的三歲兒子就讀幼稚園。
- 吳淦, 2015年5月被首次拘禁,案件在2016年1月初重新立案偵查,候審
吳為北京鋒銳律師行行政人員及法律維權人士。他於2016年12月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尋釁滋事罪」被正式起訴。目前候審,審訊日期未悉。
吳淦於2015年5月於福州被公安拘禁,因參與爭取保障律師閱卷權的示威於7月3日被正式逮捕。惟於2016年1月,公安聲稱尋獲新罪證而重新立案偵查,並將此案轉交往處理大多數709案件的天津當局。
對吳淦的指控亦於2016年8月更新為「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尋釁滋事罪」。
吳案已完成公安調查及兩次的補充偵查程序。執筆之際,吳,Wu仍在候審中,審訊日期至今尚未公佈。
吳淦案違法處及關注重點:
(1) 對於吳淦從福州轉移到津及轉變指控罪名,家屬未曾接獲任何正式通知。(2) 吳淦在被轉移到天津後近十一個月後,即2016年12月9日方首次獲准會見其代表律師。(3) 吳淦確認他在拘禁期間受到酷刑對待。
- 公平審訊
- 周世鋒,北京執業律師,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主管
周世鋒於「709大追捕」中被捕, 2016年8月4日被判顛覆國家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七年。
就如前述的律師,周世鋒自2015年7月10日被帶走後,於拘禁期間同樣遭受剝奪多項權利。其家人沒有收到正式強制刑事措施的通知,而其律師亦無法會見。據悉公安甚至向其家人施壓,強迫他們解除自己委派的辯護律師而接受官方指定的律師。
對於周受審判的過程,我們表達深切關注。(1)官方於審訊前一日才公佈審訊日期。明顯違反國內法律。(2)公安於其家人所屬社區監控,周家人被警告不可出席聽審。審訊當日,周律師的家人及其委派的代表律師皆無法出席庭審。官方聲稱「周世鋒不願意家人出席審訊」說法,不具備合法性。(3)審訊並無依法公開,當日出席的人士和媒體均由官方安排。(4)周在庭審上最終由官方指派的律師代表。(5) 周早在審判前,被安排與其他因709被抓捕的人士,分別在官方掌管的電視臺認罪或是自我指控,片段內容更被其他官方媒體多次轉載宣傳。
- 唐荊陵,前廣州維權律師,於2005年被吊銷執業資格
唐荊陵於2014年6月被正式逮捕,此前已被扣押約一個月。第一次審訊是在2016年1月29日,由拘留起計有一年半之久。唐控訴被拘留期間曾遭受酷刑對待。
唐荊陵因為複製和散播五份吉恩夏普 (Gene Sharp) 提倡「非暴力公民抗命」理念的刊物,被判煽動顛覆國家罪名成立,判處監禁五年。當局禁止其家人出席其第一次審訊,明顯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所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九條,情況令人關注。
唐荊陵上訴申訴於2015年5月31日的第二次審訊中被駁回,而該審訊卻是秘密進行,沒有任何律師出席,完全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82和183條的規定。
- 夏霖,北京執業律師,等待上訴
夏霖於承辦郭玉閃案後不久,於2014年11月8日,被公安在未有出示證明的情況下從居所帶走。郭玉閃是中國政府當時連串針對非政府組織的抓捕行動中,被拘禁的活躍分子。夏於2016年9月22日,被控「詐騙」罪名成立,判處十二年監禁,為近年眾多被捕維權律師中獲刑最重的一個。
據瞭解,夏霖的案件之所以具爭議性,除了因為他被拘留期間無法接觸他的代表律師外,更根本和重要的問題是案件的本質。夏的代表律師於審訊中,有效指出案中涉事中的金額雖然龐大,但純屬夏與朋友及夥伴間的私人借貸,並無出現嚴重糾紛。夏霖因此獲罪,被視為中國政府針對維權律師的政治報復又一例。夏霖已申請上訴,審訊日子仍未見公佈。
- 取保候審
透過本函,我們表達對中國取保候審制度的關注。
取保制度原為貫徹無罪推定的原則,然而在中國,有關制度往往被用以針對維權律師或活動家;在其案件最終未能確立證據予以起訴的情況下,透過取保候審進行延後的懲罰或騷擾。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獲保釋者依然維持被告或嫌犯的身份,其案件隨時重開,而相關人士可被飭令限制其行動及個人自由,最多長達十二個月。
就以下已獲得取保候審的709個案,(1) 除其中一例外,所有律師丶律師助理以及法律維權人士在其長達一至十七個月的拘留期間,皆未能接觸其自選或由家人委派的辯護律師。其中起碼有兩個案件,其家人均受壓被迫委託官方指定的律師。(2)大部分獲取保人士的行動依然受到高度限制,部份被迫逗留在偏遠的家鄉地區,部份則被指定居所數以星期計,才能與家人團聚。一些較知名的人士被取保多月後,仍然遭受警察嚴密監控。(3)很多被取保人士均被警告不能公開發言或接觸親友。
- 李春富,北京執業律師,2015年8月1日被拘禁,2017年1月5日取保
李春富律師為李和平律師胞弟,尋找7月初失蹤的兄長期間被拘留,2016年1月8日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正式逮捕。李在拘留期間一直不獲准會見其自選律師。2016年7月,其妻子受壓接受警察指定的律師。
根據官方檔顯示李春富律師於2017年1月5日獲得取保候審,但李於1月12日才回到家門。
然而,令人非常震驚的是,根據報導,李春富回家後被發現處於極度創傷的精神狀態,惶恐丶消瘦及強烈不安全感。據悉李春富向家人稱,於拘禁期間,曾被要求每日服用被官方人員稱為治療血壓高的藥物。家人已公開表示李律師從來沒有血壓問題,他取保兩天後進行身體檢查亦已確認血壓正常。藥物性質令人感到非常可疑。
- 謝燕益,北京執業律師,2015年7月12日被拘禁,2017年1月5日取保
2016年1月8日指控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正式逮捕。2017年1月5日獲得取保候審,距首次被覊押日期約七個月。至2017年1月9日,仍只能與家人作電話溝通,未能見面。
- 王宇,北京執業律師,2015年7月9日失蹤,2016年8月初取保。
2016年1月8日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正式逮捕。2016年8月初獲得取保候審前,一直未能與自選的辯護律師會面。目前一家仍受監控,只獲得有限度自由。
- 包龍軍,內蒙執業律師。2015年7月9日於北京失蹤,2016年8月初取保。
包龍軍為王宇丈夫。2016年1月8日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正式逮捕前,一直未能與自選的辯護律師會面。目前一家仍受監控,只獲得有限度自由。
- 任全牛,河南執業律師,2016年7月8日被帶走
任代理709事件中律師助理趙威個案。於2016年7月8日於河南鄭州被警察指涉嫌「尋釁滋事罪」帶走。於2016年8月6日獲得取保候審前曾與代表律師見面一次。據悉其妻曾於任被拘禁期間遭受警方騷擾及恐嚇。任律師指,在其拘禁期間,曾被要求服藥。
- 劉四新,前北京執業律師, 2009年因備受爭議的傷人案件被吊銷執照。劉於2015年7月10日被帶走後,於2016年1月8日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正式逮捕。於2016年9月底獲得取保候審前,一直未能與家屬委派辯護律師會面。
- 張凱,北京執業律師,於2015年8月25日被指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為境外竊取丶刺探丶收買丶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丶情報罪」,於浙江溫州被警察帶走。至2016年3月獲得取保候審前,一直未能與辯護律師會面。目前仍被嚴密監控,日前曾被再次傳喚,被要求不公開發言。
- 隋牧青,廣州執業律師,2015年7月10 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警察帶走,2016年1月取保候審前,一一直未能與律師會面。
- 黃力群,北京執業律師,2015年7月10日被帶走,指控罪名不詳,2016年1月獲得取保候審。
- 謝遠東,北京實習律師,2015年1月10日被警察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於2016年1月獲得取保候審前,一直未能與家屬委派律師見面。
- 李姝雲,北京實習律師,2015年7月10日被帶走,2016年1月以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被正式逮捕,同年4月獲得取保候審前,一直未能與家屬委派辯護律師會面。
- 王秋實,黑龍江執業律師,2016年1月9日被警察以涉及未指明的國家安全罪行帶走。於同年2月初獲得取保候審。拘禁期間未能與家屬委派辯護律師見面。
- 趙威,李和平律師助理。於2015年7月10日被警察帶走。2016年1月8日被指涉及「顛覆國家政權罪」, 正式逮捕。於2016年7月初獲取取保候審前,一直未能與家屬委派的律師見面。
- 高月,李和平律師助理,2015年7月20日被警察帶走,2016年1月8日以「幫助毀滅證據罪」被正式逮捕。同年4月底獲得取保候審前,一直未能與由家人委派的律師會面。
- 劉鵬,張凱律師助理,2015年8月25日被浙江溫州警察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及「為境外竊取丶刺探丶收買丶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丶情報罪」,至同年12月獲得取保候審前, 一直未能與律師見面。
- 方縣桂,張凱律師助理,2015年8月25日被浙江溫州警察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及「為境外竊取丶刺探丶收買丶非法提供國家秘密丶情報罪」,至同年12月獲得取保候審前, 一直未能與律師見面。
我們注意到中國已批准下列國際人權公約(批准年份)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1980)
-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 (1981)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丶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AT) (1988)
- 《兒童權利公約》(CRC) (1992)
- 《經濟丶社會丶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2001)
- 《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 (2008)
並且已簽署下列公約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1998)
也知悉中國支持《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有關《原則》在1990年古巴哈瓦那舉行的聯合國第八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獲得通過的,其中要求國家負起保護律師的義務。
並認識到習近平主席多次宣示促進依法治國丶保護中國人民憲法權利,
同時作為聯合國丶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長期成員及多個核心國際人權條約的締約國,中國有義務履行其國際法律義務,遵守受到各項人權法保護的指導性原則與條款。
進一步參考國內法及國際法相關條款,特別是: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34,35,36,37,38,39和125條
- 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1,2,16,18,20,23,24,26,27,28 和29條
-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7,9,14,18和26條
- 《禁止酷刑公約》第1,2,4,10,11,12,13和15條;以及
- 《兒童權利公約》第2和28條
我們重申,深信律師維護法治丶捍衛社會正義的作用,唯有保護律師權利,公民權利才有保障。
因此,我們謹呼籲中國政府立即:
- 尊重並遵守做為國際社會一員的法律義務,尊重並遵守對中國公民的莊嚴承諾,推動法治與人權保護,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規定,與國際人權法的精神與原則保持一致;
- 釋放所有律師及其他遭非法拘押丶定罪和判刑人士,特別是“709鎮壓”有關人員李和平丶謝陽丶江天勇丶王全璋丶吳淦和周世鋒;以及非屬709案件的唐荊陵丶夏霖及其他人。
- 確保所有律師和其他被捕丶羈押或起訴人士的基本權利獲得充分保障,包括但不限於:獲得自己選擇的律師會見丶適當醫療和家屬探視的權利,免於酷刑及不人道待遇的權利,以及不自證己罪的權利,
- 停止騷擾丶恐嚇和連坐處罰律師家屬丶同事和朋友,確保其一切公民基本權利。
我們並且促請中國政府啟動法律的丶司法的和體制的改革,致力於下列目標:
- 促進司法獨立向前發展,建立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有效權力制衡;
- 停止一切系統性侵犯人權與壓制公民社會,廢除所有嚴苛惡法,特別是《刑法》丶《刑事訴訟法》丶《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和《律師執業管理辦法》。上述法律違反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被用來壓迫律師丶剝奪律師的基本人權及/或阻撓其履行職業義務,概如前述。
- 停止一切對律師的暴力和騷擾;
- 加強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維護法治與刑事正義方面的角色和功能;
- 確保律師獨立性,廢除年檢制度,建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自由選舉制度;
- 修正國內法律法規,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原則與標準;以及
- 強化公民的訴訟權和司法救濟權。
我們敦促國際社會繼續關注並施壓中國改革,我們重申與中國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如手足般團結一致,支持他們爭取人權保障和法律環境的進步。
專此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